生活報9月14日訊 “想給女兒買套房子結婚,左看右看居然買了套‘凶宅’。”13日,記者從哈市仲裁委獲悉,哈市仲裁委近日受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凶宅”合同撤銷案。
吸毒過量?自殺或他殺?
市民柳先生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了張女士的一套房產,交付了1萬元定金和部分房款22萬元。但在辦理房產交易過程中,柳先生得知這套房裡曾發生過自殺或他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與之前張女士所稱的前租房人是因吸毒過量死亡的房產信息不符。為此,柳先生多次通過中介找到張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但張女士不同意,故柳先生向哈市仲裁委申請仲裁。

事先告知?約定不追究?
張女士認為三方簽訂的合同補充條款中已明確約定:經買賣雙方協商,此房為現金方式交易,此房出現過非正常死亡事件,並且也同意對此死亡事件不追究賣方的法律責任,買方認可後纔進行的交易。“他是在自願的情況下簽的合同,他現在要求解除合同,就是違約。”
張女士請求仲裁庭依法駁回其請求,並承擔全部仲裁費。
故意隱瞞?可撤銷事由?
對此,仲裁庭認為,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雙方是否存在導致合同可撤銷的事由。在簽訂合同時,張女士代理人向柳先生所說的非正常死亡為前租房人是因吸毒過量死亡,而經實際調查爭議房屋發生的卻是他殺及自殺事件。吸毒過量死亡和他殺及自殺雖然都屬於非正常死亡范疇,但有明顯區別,曾出現過凶案的現場對居住者明顯將構成一種心理壓力,不利於居住者的正常生活。對於“凶宅”的忌諱法律雖無直接規定,但中華民族傳統習俗一向有追求吉祥和趨利避害的心理傾向。這種朴素情感是社會傳統遺留下來的一種善良無害的風俗,屬於法律所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應受法律保護。張女士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如實提供交易房產信息,致使柳先生在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構成欺詐。因此,柳先生請求撤銷合同的理由成立,仲裁庭應予支持。
哈市仲裁委最終裁決,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張女士配合柳先生將哈市房產交易中心監管的22萬元購房款退還柳先生;中介公司退還柳先生1萬元定金;仲裁費由張女士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