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9月19日訊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並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校車駕駛人培訓、教育制度,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校車駕駛人事故及違法信息情況通報,禁止被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和不再適宜駕駛校車的駕駛人駕駛校車,並按照聘用合同約定解除其聘用……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若乾意見》近日出臺。
據悉,根據《意見》,校車使用許可申請人范圍包括:配備校車的學校;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在《哈爾濱市接送學生車管理暫行辦法》廢止前,按照其有關規定批准成立的接送學生車企業,所使用車輛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並專門從事接送學生的,可以作為校車運營單位提出校車使用許可申請,並應當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屬於校車運營單位的證明材料。此外,新設立校車運營單位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注冊地在市區的校車運營單位應當擁有符合國家標准的校車40臺以上(含)、客位800個以上(含);注冊地在縣(市)的校車運營單位確認條件由各縣(市)政府確定;擁有符合校車駕駛員資格的人員。
《意見》明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校車車輛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查處使用拼裝或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接送學生、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偽造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速超載等違法違規行為。配備校車的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意見》指出,按照《黑龍江省校車服務方案》規定,哈市校車過渡期截止日期為2018年7月30日。過渡期間,允許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雖未達到國家專用校車標准但達到國家校車安全標准的其他7座以上(含)載客汽車,在申請校車使用許可並取得校車標牌後,用於接送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過渡期車輛更換計劃,將接送學生車輛逐步更換為符合國家校車安全標准的制式校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