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5日訊 協議離婚時,把房子給了妻子,有了協議在手,卻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
十幾年過去了,前夫因病去世,當年的離婚協議是否還有效?這沒來得及過戶的房子,又該如何處理?
9月28日,記者在薩爾圖區人民法院,了解了這樣一起案例,為了辦理過戶手續,母親只好狀告親兒。

辦理過戶需法院文書
孫霞(戶名)與前夫,早在2000年就已經協議離婚。
離婚時,倆人確定前夫名下的一處房產,歸女方所有。倆人生育一個兒子,因為孩子小,孫霞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照顧兒子身上。
房子雖然在協議中寫明歸孫霞所有,但這些年來,因為一直居住在這所房子裡,所以孫霞根本沒想過要辦理過戶手續。
去年年初,前夫突然因病去世。想著前夫已經不在世了,孫霞想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於是,她拿著當年的離婚協議和房產證,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可她這一去,纔發現問題遠沒有她想的那麼簡單。
孫霞得知,如果自己想辦理過戶手續,只有離婚協議書,是遠遠不夠的,房產部門需要法院判決書,纔能明確房子歸孫霞所有。
無奈母親只得狀告兒
可前夫已經過世,到法院打官司她應該狀告誰。好在房子一直由孫霞居住著,想著過戶手續復雜,孫霞又把過戶一事擱置了。
房主已經不在了,孫霞總覺得夜長夢多。了解了母親的心事後,孫霞兒子王亮(化名),找來了律師諮詢。
律師告知,孫霞可以狀告王亮,通過王亮的放棄房產產權,來獲得判決書。得知這個消息後,王亮與母親商量後,讓母親到法院起訴自己。
9月初,孫霞將兒子王亮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孫霞與案外人王某,原系夫妻關系,被告系原告子女。原告與案外人王某,於2000年協議離婚,約定房屋歸原告所有,雙方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2015年案外人王某因病去世。
王某的父母,也均先於王某去世。被告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異議,同意該房屋歸原告所有。法院因此作出判決,房屋歸原告孫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