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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肇事逃逸產生巨額債務 逃避還債把房子過戶給親戚
2016-10-09 09:15:27 來源:大慶網  作者:陳春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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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9日訊 一男子因交通肇事產生巨額債務,害怕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自己名下的房產,他與自己的親屬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即使這樣,他也沒保住房產,還被判了一年刑。

  案情回顧

  肇事逃逸後,虛構以房抵債合同

  2014年的一天,李某駕車將行人王女士、張女士撞傷。撞傷人後,他沒有選擇將傷者送往醫院,而是逃逸了。

  李某因為逃逸行為,被交警部門認定為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傷者王女士、張女士無責任。

  李某逃逸後,王女士、張女士只好自己就醫看病,病情穩定後經機構鑒定,王女士為重傷,張女士為輕微傷。

  2015年12月份,薩爾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並最終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某賠償王女士、張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50多萬元,並判決其一年的有期徒刑。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2015年11月份,也就是刑事案件開庭前一個月,李某與自己的親屬小趙簽訂了一份以房抵債協議,內容大體如下:因李某治病和車禍向小趙借款24萬元,並且無力償還,故將其所有的房屋抵債給小趙。協議簽訂後,雙方在3日內辦理了過戶手續。雙方沒有實際交付購房款。

  法院判決

  撤銷以房抵債合同

  王女士、張女士知道房屋過戶一事後,以李某和小趙惡意轉移財產,拒絕履行法律義務,損害了她們的合法權益為由,於2016年6月向薩爾圖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李某與小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與小趙之間並無24萬的借貸關系,而李某所說的看病借的錢,實際花銷也只有4萬多元;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雙方之間也沒有金錢的往來;李某一家始終在該房屋內居住,這樣的買賣方式是不符合常理的。

  另外,法院查明李某和小趙之間為親屬關系。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李某與小趙簽訂的以房抵債合同,案件受理費由李某承擔。

  律師說法

  債務人與第三方是否存在借貸關系是本案以房抵債合同能否撤銷的關鍵

  以房抵債合同被法院撤銷後,李某非常不理解,記者請來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的王喜文律師對此案進行解析,以解除李某心中的疑慮。

  本案例是債權人撤銷權方面的糾紛。

  那麼,什麼叫撤銷權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所以,本案中,李某與小趙之間是否真實存在24萬元的借貸關系是以房抵債合同能否撤銷的關鍵。而根據庭審可知,李某與小趙之間並無24萬的借貸關系。

  綜合多方面的因素,法院認定李某與小趙之間的24萬元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是正確的。李某與小趙之間的房屋轉讓行為應視為無償轉讓,其目的就是惡意逃避債務,該行為對其債權人王女士、張女士造成損害。李某和小趙之間簽訂的合同應當被撤銷。

  合同被撤銷後,導致的後果就是基於該合同所變更的房屋所有權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李某如果不償還王女士和張女士的債務,王女士和張女士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李某的房產。

  李某的做法,是典型的聰明反被聰明誤!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後,李某不采取逃避的態度,保護好事故現場並積極履行救護義務,他是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的,而受到刑事處罰,並沒有減輕他的民事賠償責任。李某除了要支付法院判決賠償給王女士、張女士的各項費用,因其簽訂了虛擬的以房抵債合同轉移財產,繼而還損失了房屋過戶費用、案件受理費等費用。

責任編輯: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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