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2日訊 以丈夫隱瞞不能生育為由,妻子將丈夫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而法院在審理後認為,該病是可以治愈的,只要雙方多溝通,積極治療,夫妻還是能夠和好的。9月21日,高新區人民法院駁回了這個離婚請求。
李女士,今年34歲,家住大慶市高新區。2011年9月,李女士經人介紹與趙剛相識,二人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確立了戀愛關系。一年後,登記結婚。
結婚一段時間,李女士發現自己始終不能懷孕,便一個人到醫院做了檢查,發現自己並沒有問題。於是,她開始懷疑丈夫有問題。
經過觀察,李女士發現,趙海也曾經到醫院檢查過,並且接受過有關治療。李女士懷疑,丈夫從一開始就對自己隱瞞了病情。
此後,李女士多次質問趙海。被逼無奈下,趙海含糊其辭地承認自己可能不生育。為了確認不能生育的原因,李女士拉著趙海,一同到醫院檢查,結果確認趙海的確不能生育。如此一來,倆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多。
2015年10月份開始,李女士和丈夫分居。期間,親屬多次做李女士的思想工作,希望她能配合趙海一同治病。但李女士對丈夫隱瞞病情一事,始終耿耿於懷,始終不肯原諒趙海。
2016年4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趙海離婚。
她認為,婚前趙海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欺騙了自己的感情,婚後雙方不斷爭吵,感情已經破裂。但趙海卻認為,自己與李女士是有感情的,自己有病可以治,不同意離婚。
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趙海所患疾病,不屬於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且趙海的疾病,也是可以治療的,只要多溝通,夫妻還是能夠和好的。為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李女士的離婚請求。
針對此事,慶大律師事務所的主任李賢偉說,我國《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一般是指指定的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
另外,我國法院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視為感情破裂,一方要求離婚,可以判決離婚。本案中,趙海所患疾病,不屬於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以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