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7日訊(記者 雷蕾)日前,哈爾濱市的曲女士將自家房屋通過中介出售,不想房款一分沒收到,中介公司還卷了買家已經支付的13萬元定金和首付款跑路了,而自家的房子已經給買家居住了,買賣雙方為此鬧到了仲裁機構。
2015年9月,家住道裡區的曲女士,通過家附近的一家房屋中介,聯系上了買家劉先生。在中介的協調下三方很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買方劉先生就將定金1萬元及首付款12萬元交給了房屋中介。與此同時,曲女士也提交了房產證和房屋鑰匙,以便劉先生一家可以先行居住。隨後的一段時間,曲女士就等著房屋中介辦理房屋貸款手續。可是隨著合同約定時間的到來,中介並未如期辦理房貸手續,曲女士幾次到房屋中介進行追問,中介總是找各種理由推脫。曲女士無奈之下與劉先生共同來到房屋中介希望能妥善解決此事,商討過程中中介承諾盡快解決此事。
2016年2月,曲女士再次來到房屋中介卻發現該公司早已人去樓空,這讓劉先生和曲女士都傻了眼。曲女士覺得房子賣了可自己一分錢也沒拿到,還讓人白住這麼長時間,便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劉先生支付房屋佔用費用1萬元。劉先生更是覺得委屈,合同也簽了,他按合同約定定金和首付款13萬元也都交給中介了,這錢怎麼能算白交了呢。2016年4月,經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曲女士就此糾紛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仲裁庭認為,該案房屋買賣合同為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劉先生僅於2015年9月支付給中介公司定金及首付款13萬元,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在合同簽訂後三個月內完成房屋交易,至今曲女士未收到房款,構成對曲女士的違約。現曲女士要求解除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劉先生返還其房屋的仲裁請求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和第九十七條之規定,仲裁庭應予支持。
對於劉先生提出的中介公司收取其房屋首付款的行為系根據曲女士明確的授權委托,相應法律後果應由曲女士承擔的抗辯主張,仲裁庭認為中介公司代收房款的行為性質應當認定為是中介公司接受曲女士和劉先生雙方的委托,為了保證買賣雙方交易的安全,在房屋買賣活動中對買方支付的房屋交易資金的一種暫時性監管,並負責轉付。這並非是曲女士單方對中介公司的授權,不能認定劉先生將首付款交給中介就視為交給曲女士。因此仲裁庭不予支持。
針對曲女士申請的1萬元的佔用房屋損失,仲裁庭認為劉先生未將購房款交付給曲女士的情況下,一直佔用曲女士房屋,應按照曲女士的請求參照市場價格支付曲女士房屋使用費用,仲裁庭應予支持。
仲裁庭裁決,解除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被申請人劉先生遷出該房屋,房屋返還給申請人曲女士;被申請人劉先生支付佔用房屋損失賠償費用1萬元;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劉先生承擔。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也提醒市民,在選擇房屋中介機構時應事先考察,選擇信譽度高、口碑好的中介機構。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交付房款可到房產部門下設的哈爾濱市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中心進行資金監管,以保證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