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6日訊(記者 雷蕾)在民間借貸中,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的24%,一旦雙方引發糾紛提起訴訟,法律不作保護。日前,哈爾濱市的張女士向王女士借錢,利率和違約金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仲裁委就未予支持。
准備創業開公司的張女士遇到了資金上的麻煩,於是她通過朋友聯系到王女士。幾經商談,張女士與王女士於2015年10月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張女士向王女士借款100萬元,並明確約定於三個月後也就是2016年1月還清,月利率為3%,然而張女士卻沒有如期還款。
雙方多次溝通後,2016年1月末,王女士與張女士重新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為110萬元,月利率改為2%,兩個月還清;同時約定逾期還款利息月利率為2%,如果張女士未按期還款則按日千分之5收取違約金。可是,兩個月過去了,張女士仍舊沒有還款,無奈王女士根據合同約定提請了仲裁,要求張女士還款本金110萬以及應付的利息和違約金79萬元(計算到7月末)。
庭審過程中,王女士根據自己的主張,提交了兩份借款合同、轉賬憑證、房屋買賣合同等證據,然而張女士卻對此有不同意見。張女士稱借款合同簽訂時雖然寫的是借100萬,但實際上王女士僅支付97萬,第一個月的利息3萬元已經直接在本金中扣除,張女士還說借款利息過高。
經仲裁,因庭審過程中王女士僅出示了向張女士支付的97萬元匯款憑證,並且沒有證據證明另外3萬元本金是如何支付的,因此,參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據此,仲裁庭認定借款本金為97萬元。
關於借款利息數額的問題,參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應予支持。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該案中王女士與張女士的第一份借款協議約定月利率為3%,第二份協議約定的月利率及違約金總和,均超過了司法解釋規定的限額。因此,仲裁庭支持王女士以97萬為本金,按照月利率的2%計算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裁決,張女士收到裁決10日內給付王女士借款本金97萬元,並按照月利息2%的計算標准給付王女士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的利息18萬元。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提醒市民,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如果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借貸雙方在此范圍內約定的利率為法律所認可,依法得到法律的保護與支持;如果約定的年利率為24% ~36%,雙方引發糾紛提起訴訟的話,法律不作保護。如果借貸雙方自願履行,這個償還是有效的,仲裁委也不會裁決返還借款人這部分利息;但如果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那麼,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是可以不用給的。如果已經給了,則借款人有權要求返還超過36%的那部分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