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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定金"學問大 一字之差"違約方"竟贏官司
2016-10-27 09:09:47 來源:大慶網  作者:鄒影 尤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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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27日訊 10月18日,記者在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件:房屋買賣協議因故生變,“訂金”還是“定金”,竟成了雙方爭論的焦點。

  一方要求退還,另一方拒絕退還,雙方甚至打起了官司。

  收定金後另賣他人

  2015年3月,市民趙喜順,准備將自己位於高新區的一套樓房出售。當月26日,市民孫玲看房後,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了口頭房屋買賣協議。孫玲當即交給趙喜順現金1萬元,趙喜順給她開具了一份收據,內容為:“收到孫玲購房訂金壹萬元整,房款結算時扣除。”

  同年6月10日,趙喜順將房屋出售給了另外一個人,同時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孫玲找到趙喜順,要求退還自己的1萬元錢,可趙喜順咬定孫玲違約在前,拒絕退還錢款。

  孫玲氣憤之下,將趙喜順告上法庭。孫玲稱:“趙喜順收了我的預付款後,遲遲不履行合同,還把房子賣給別人,請求法院解除我們之間的口頭房屋買賣合同,趙喜順退還我的購房款。”

  趙喜順辯稱:“口頭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後,孫玲反悔了,她提出不要房子了,我纔將房屋賣給了其他人。因為孫玲交給我的是購房定金,而不是預付款,收條中的訂字屬錯別字,孫玲違約了,我有權不還錢。”

  通過法院要回錢款

  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趙喜順收取孫玲的購房訂金後,又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已違約。

  趙喜順售房給他人並辦理了過戶手續,致使趙喜順和孫玲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事實上無法履行,孫玲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及歸還購房款,法院給予支持。

  關於1萬元是否為定金的問題,法院認為,從收據的字面上看,上面書寫的是“訂金”,而非“定金”,從收據內容上看,不能反映出該筆款項具有定金性質。

  法院判決,解除孫玲與趙喜順訂立的口頭房屋買賣協議;趙喜順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孫玲購房預付款1萬元。

  趙喜順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二審後認為,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說法:一字之差大相徑庭

  那麼“定金”和“訂金”到底有什麼區別?針對本案,記者采訪了慶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賢偉。

  記者:“定金”和“訂金”,一字之差,在法律意義上有哪些不同?

  李律師:“定金”是指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向對方當事人給付的,一定數量的款項,定金具有擔保作用和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訂金,指的是預付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

  相比之下,“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簽合同時,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

  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記者:沒有約定定金的性質,法院就不予支持嗎?

  李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趙喜順雖然在收條中寫明收到1萬元訂金,但對定金合同的內容,雙方未作明確具體的約定,也就是說,沒有約定定金的性質。

  因此,趙喜順關於該“訂金”應為“定金”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沒有支持被告。

  (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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