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7日訊 大慶市大同區一名男子,用租來的房屋進行賭博,結果被警方抓獲。當房主得知此事後,要求和租戶解除租賃合同,沒想到遭到了拒絕。
10月19日,大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趙某家住大同區,因和丈夫在外做生意,她將家中的住房出租。
2014年5月24日,趙某以每年6000元的價格,將房屋租給付某。可讓人沒想到的是,付某入住後,多次召集他人在出租房內賭博,這引起了周圍群眾的不滿,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2015年4月6日,付某等4人在出租房賭博時,被當場抓獲。
公安機關獲知用於賭博的出租房房主是趙某後,便書面告知了趙某,趙某知道付某租房用於賭博後,很是氣憤,便在其治安拘留釋放後,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可付某以租賃期未滿為由,拒絕解除租賃關系。於是,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大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付某在租賃期間,將出租房屋用於賭博,有公安機關的處罰證明以及群眾證言證實。賭博是一種嚴重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趙某要求解除與付某簽訂的租賃合同,應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判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並限付某,於判決生效後3天內,搬出出租房。
針對此案,慶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賢偉說,本案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問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解除條件有約定和法律規定兩種,解除的方式有雙方協商解除和一方申請解除。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
本案中,承租人付某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賭博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出租人趙某,有權解除合同,即使租賃期未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