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交取暖費就停暖是否有法律依據
網友『sisiian』問政:
熱力公司通知香逸茗苑住戶,如果2016年10月底不交取暖費11月將停止供暖。請問,熱力公司此做法是否合理,有無法律依據,如有依據,被停暖後,住戶2016-2017年取暖費將如何承擔繳納?如無依據,熱力公司強行停暖後,住戶要如何恢復供暖,哪個單位部門直接管理此事,停暖期間的取暖費是否由住戶承擔?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回復如下:
你好:按照《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當於供熱期前向供熱單位交納不少於50%的熱費,剩餘熱費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交納。四十五條規定,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用戶發出催交通知書,用戶自收到催交通知書滿15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並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責任編輯:姜繼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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