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10月28日訊 日前召開的哈爾濱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在電梯設置安全、維護保養、監督管理等方面都作出明確、細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
據了解,哈市現行的《特種設備安全法》等都是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法律法規,關於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原則。該《條例(草案)》厘清了電梯使用安全相關五大主體的責任和義務,規定了建設單位設置電梯時,其選型和數量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並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和標准;制造單位應當為電梯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提供必要備件和技術支持;電梯的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中要嚴格執行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並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條例(草案)》明確,有關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出現接到投訴、舉報後未依法及時處理的,或將由其上級機關或檢查機關責令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的,或將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簽訂的維護保養合同及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的,或將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將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王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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