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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6-10-28 15:03:06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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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18日至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初次審議了《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現將《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將意見寄送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哈爾濱市南崗區紅軍街26號,郵編:150001),或發送至hljrdfgwyc@126.com。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16年11月18日。

  2016年10月28日

  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科技成果轉化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新服務等活動。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納入政府領導目標責任制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科技、財政、教育、投資、人纔、產業、金融、知識產權、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軍民融合、信息等政策協同,制定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科技成果轉化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發展和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六條〔省內轉化〕支持科技成果首先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轉化,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重點支持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采購、研究開發資助、獎勵、後補助、發布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示范推廣等方式,重點對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予以支持:

  (一)能夠促進重點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

  (二)能夠顯著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的;

  (三)能夠顯著提高國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四)能夠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和防災減災能力的;

  (五)能夠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六)能夠促進現代農業或者農村經濟發展的。;

  (七)能夠引領區域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激發自主創新內生動力的。

  第八條〔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省和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的工作機制,加強軍民科技計劃的銜接與協調,在保障國家安全的前提下,促進軍用、民用技術研究開發需求的互通交流,對軍民融合科技合作項目、共建的軍民融合技術轉移平臺或者機構給予補助,並設立軍民融合產業投資基金,對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

  軍品科研生產應當依法優先采用先進適用的民用標准,推動軍用、民用技術相互轉移、轉化。

  第九條〔成果目錄公開及招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重點科技成果目錄等信息,引導科技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以由有關部門組織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實施轉化。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實施轉化的,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於20日。

  第十條〔轉化方式〕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的所有權;

  (三)簽訂技術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簽訂技術開發合同,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

  (五)簽訂技術諮詢合同,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

  (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以技術知識解決特定技術問題;

  (七)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八)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九)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第十一條〔自主處置科技成果〕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通過市場競爭機制自主處置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處置前向社會充分披露信息,並在本單位公示有關科技成果的基本情況和擬交易信息,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日。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明確並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

  第十二條〔約定轉化期限〕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立項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者就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約定實施轉化期限。項目承擔者應當按照與立項部門約定的轉化期限實施轉化;逾期一年未實施轉化的,立項部門可以許可他人有償或者無償實施轉化。

  第十三條〔根據協議轉化科技成果〕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該單位對上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課題負責人,不得阻礙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和數據佔為己有,不得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不得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職務科技成果。

  第十四條〔科技人員兼職離崗創業〕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不侵害本單位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職或者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並按照有關規定保留離崗人員的人事關系。

  高等院校學生可以在省內創辦科技型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並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

  第十五條科技人員職稱評聘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技術研究開發和基礎研究的人員采取差異化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考核評價標准,並設定一定比例,用於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將科技人員以市場委托方式獲得的科研項目經費、本單位或者企業給予的股權和獎金獎勵、創辦科技型企業所繳納的稅款等,與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科技項目的相應事項同等對待,作為對其考核、晉昇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績效考核評價〕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學技術、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相關單位及人員評價、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並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相關單位及人員加大科研資金支持。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在履行盡職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第十七條〔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立項、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並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其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年度報告,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至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地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支持企業獨立或者作為主體與其他單位聯合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並為企業獲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幫助和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承接科技成果的企業,可以按照技術合同成交額或者企業研發投入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支持建立技術轉移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日常運行保障和績效獎勵相結合的經費支持機制,支持建立區域性、行業性技術市場以及技術轉移機構;支持有條件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建立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

  對績效考評優秀的國家級和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補助。

  第二十條〔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建立科技服務平臺,推動科技服務業示范企業建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

  科技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應當遵循公正、客觀、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提供虛假的信息和證明,保守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券制度,用於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科技服務,並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一條〔公共研發平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根據產業和區域發展需要建設公共研究開發平臺,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范、檢驗檢測、標准認證、計量檢定校准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科技企業孵化機構〕 鼓勵和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發展,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研究開發與管理諮詢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服務功能完善、孵化效率高的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給予獎勵或者補貼等支持。

  第三章 技術權益

  第二十三條〔轉化收入分配〕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獎勵和報酬〕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准給予獎勵和報酬:

  (一)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

  (四)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的,從技術合同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標准。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二十五條〔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員的獎勵〕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不含內設機構)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獲得現金獎勵。

  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不得利用職權侵佔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完成科技成果轉化或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包括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及技術轉移機構工作人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和財政行政部門應當改進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經費的監督協同機制,擴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

  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建立科研經費內部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科研經費。

  第二十七條〔成果轉化資金及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資金,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技術市場建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科技成果轉化等。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級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主要用於引導社會力量和各級人民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和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省級財政經費、專項資金、引導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會同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稅收優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股權激勵和分紅、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優惠等激勵政策,並將相關部門執行情況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第二十九條〔金融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投放力度,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貸款業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通過股權交易、依法發行股票和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融資,並為其融資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創新創業投資、融資制度,培育發展天使投資群體和風險投資機構,建立市場化長效運行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支持創新創業和新興產業發展。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共擔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支持種子期、初創期、早中期創新型企業發展。

  第三十條〔保險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保險品種,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保險服務。企業支付的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一條〔創業投資〕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部門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科學技術、財政、稅務、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撥付財政性科技資金的;

  (二)未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立項、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的;

  (三)未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的;

  (四)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未與項目承擔者就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約定實施轉化期限的;

  (五)未依法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研發機構和高校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的;

  (二)未公示有關科技成果基本情況、擬交易信息或者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的;

  (三)未將科技人員以市場委托方式獲得的科研項目經費等與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相應事項同等對待的;

  (四)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不符合規定的;

  (五)未公示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

  (六)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利用職權侵佔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

  第三十四條〔項目承擔者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無正當理由未提交科技報告、匯交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或者未按與立項部門約定轉化的期限實施轉化的,由組織實施項目的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責令返還項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予以通報批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承擔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以及申請享受各種轉化扶持政策時,提供虛假數據、資料、信息或者評審材料的,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資助的財政性資金,並計入科研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科技服務機構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和證明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200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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