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0月31日訊 『生活中轉租房子的事屢見不鮮,為此吃虧的市民也不少。』近日,哈市仲裁委受理了一起租房糾紛案件,市民錢女士租賃何女士一處房產,在租期沒到期,並且何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錢女士將房子轉租給了別人,自己做了『二房東』。結果中途租戶表示房子不租了,何女士便向哈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錢女士賠償損失並承擔違約金。
哈市的何女士買了新房後把香坊區的老房子租了出去,和租戶錢小姐雙方達成共識,簽訂了租房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租期為兩年,每月租金為2000元,提前1個月支付,如果逾期未交,除補交應付的租金外,還應交付違約金,違約金為年租金的10%。
半年後,錢女士更換了上班地點,為了上班方便決定將現在租住的房子轉租出去。很快她找到了租戶,自己做了『二房東』。又過了三個月,何女士發現錢女士開始不交房租了,纔知道錢女士將房子轉租給了別人,別的租戶已經不租了。何女士認為合同沒到期,錢女士還不按照合同交付房租,應該負起責任,於是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希望錢女士交付剩餘未交的租金,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10%的違約金。錢女士認為租戶找過何女士交過鑰匙,何女士應該知道房子被轉租的事,雙方都據理力爭。最終,仲裁庭先後兩次開庭審理此案,錢女士與何女士分別拿出房屋租賃合同、通話記錄、轉租協議等證據,證明彼此言論。最終,仲裁委裁決錢女士向何女士支付所欠房屋租金2萬6千元,違約金2400元,仲裁費用由錢女士承擔。
對此,哈市仲裁委提示市民,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是否可以轉租,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房戶要征得房主同意纔能轉租,如果沒有征得房主同意私自轉租房屋,房主可以解除合同。而且,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