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日訊 今年28歲的孫艷,家住大慶高新區,在一家私企打工。
去年5月,孫艷通過網絡聊天,與外地在大慶打工的陳某相識,不久便正式建立了戀愛關系。兩人交往半年後,陳某突然開口,說父親患了嚴重的病,向孫艷借5萬元錢,給父親治病。孫艷起初不願意,但後來想到倆人的特殊的關系,就通過轉賬的方式,將錢打入陳某建設銀行的賬戶。
接下來,兩個人的戀情開始發生轉折,陳某總是無理取鬧,還提出與孫艷分手。
孫艷覺得事情不對,於8月份,起草了一份借條,讓陳某簽名,以確認5萬元借款的事實,陳某在借條上簽了名。
不久,倆人由於矛盾不斷,陳某再次提出分手。這時,孫艷開始向陳某索債,沒想到陳某竟說錢是孫艷贈與的,聲稱沒有能力歸還。孫艷一氣之下,將陳某告上了法庭。
孫艷訴稱,陳某稱其家人生病要求借款,於是她借給了陳某5萬元。現發覺其在騙錢,所以起訴要求判令陳某歸還上述借款,並承擔訴訟費和保全費。隨後,孫艷提交了有陳某簽名的借條1份,證明陳某的借款事實。
陳某辯稱,今年5月,雙方通過網絡認識,建立了戀愛關系。父親患糖尿病,自己一直通過工作掙錢給父親看病。與孫艷談戀愛以後,孫艷說願意出資幫助父親看病,他並沒有主動提出過向孫艷借錢,是她主動向其銀行賬號匯的錢。
之後孫艷多次猜疑,並拿了借條來讓他簽,他認為這不是借款,而是孫艷給自己錢,寫借條僅僅是他對雙方戀愛關系的一個保證。
雙方對借條無異議,孫艷5萬元的匯出,是贈與法律關系還是借貸法律關系,是本案的關鍵。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孫艷與陳某戀愛時間不長,關系未發展到更深的層次,5萬元錢絕非小數目,因此缺乏贈與的事實基礎。從法律關系判斷上而言,贈與法律關系更嚴格於借貸法律關系,且通過雙方當事人共同完成的借條,意思表示也十分明確,為借貸關系。
綜上,法院認定本案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陳某關於借條是對雙方戀愛關系的一個保證的辯稱,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作出陳某歸還孫艷5萬元,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雙方各承擔一半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