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間人將3萬預付款還給買房者,賣者將二人告上了法庭
賣房者違約在先需還定金
為別人牽線搭橋買房子,沒想到卻被告上了法庭,這讓家住高新區的王慶,是又委屈又後悔,早知這樣,自己就不應該幫這個忙。
這到底怎麼回事?10月27日,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房屋沒過戶留定金
事情還得從2015年初說起。孫鵬手裡有一套房子想賣掉,於是找到了熱心腸的王慶,請他幫忙找買主。王慶沒過多久,就找來了一直想買套二手房的劉陽。
在王慶的引見下,倆人一起看了房子,談好價錢,並簽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中約定,孫鵬把房屋作價46萬元賣給劉陽。劉陽先付三萬元作為購房定金,等孫鵬把房屋過戶,劉陽再付剩餘的43萬元購房款。作為中間人,王慶也在這份合同上簽了字。
因為不放心孫鵬,劉陽把三萬元定金交給了王慶保管。
2016年初,劉陽很生氣地來找王慶,說孫鵬忽悠人,這麼長時間推三阻四地不辦過戶手續,這房子他不買了。
王慶一聽這話,趕緊把孫鵬找來。孫鵬稱,等過完春節就辦手續,可是劉陽說什麼也不答應。無奈之下,王慶只好把一直放在自己手裡的三萬元定金,退給了劉陽。
事情原本就這樣結束了,可是4月份,孫鵬竟然一紙訴狀,把王慶和劉陽都告上了法院,說他們兩個人『私吞』了三萬元購房定金,要他們雙倍返還。
兩人到底是誰在違約
孫鵬在法庭上稱,2015年初,他在王慶的介紹下,把一套房屋以46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劉陽。協議裡約定,劉陽先把三萬元定金交給王慶保管。簽約之後,劉陽反悔不願意再買房,王慶在沒有得到孫鵬同意的條件下,擅自把三萬元定金還給了劉陽。孫鵬請求法院,判決劉陽和王慶把三萬元定金還給自己。
對孫鵬的說法,劉陽和王慶都持反對意見。
劉陽解釋說,他和孫鵬確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先付三萬元定金。可是,孫鵬卻遲遲不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無奈之下,他只好要回定金。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不是他反悔不買房,而是孫鵬沒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法院審理後認定,孫鵬一直沒有辦下房產過戶手續,首先違了約,被告劉陽要求解除合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三萬元錢在訂立合同之初,只是放在中間人手中,作為預付款使用。訂立合同雙方,都沒有就定金內容作出過具體約定。被告提出的『雙倍返還』,沒有相應依據。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不需返還給原告錢款。
律師說法
看到『定金』二字要謹慎
慶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賢偉分析此案後表示,這場官司關鍵在於三萬元錢的定性。
從事實來看,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履行,其原因完全在於賣房者沒有按照約定辦理過戶登記。如果三萬元真的是定金,那依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賣房者不僅應當將買房者事前交的三萬元退還,還應當再支付三萬元,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
不過,從本案的合同內容和當事人之後的行為來看,雙方都沒有『雙倍返還』的約定,所以這三萬元,只是『預付款』,沒有定金功能。
從這場官司來看,人們在簽訂合同時,往往對定金沒有什麼明確的概念,不知道這簡單的兩個字背後,還有『雙倍返還』的說道。
李律師提醒讀者,以後再簽合同時,看見定金兩個字,一定要小心,避免陷入合同糾紛之中。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