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日訊 為強化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近日,佳木斯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了《佳木斯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今後,有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等八類情形的企業將上『黑名單』,除依法依規受到處罰外,還將受到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方面的嚴格限制。
據了解,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納入國家管理的『黑名單』。1.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個年度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後,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3.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嚴重超標,經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指出或者責令限期整改後,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5.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行為的。
同時,符合上述中第二至第五種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納入省、市、縣級管理的『黑名單』。1.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個年度內累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吊銷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納入省級管理的『黑名單』;2.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個年度內累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或暫扣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納入市(地)級管理的『黑名單』;3.一年內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縣(市、區)級管理的『黑名單』。
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將作為重點監管、整改對象,管理的期限為1年,連續進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管理期限為3年。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依法依規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外,還將予以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項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礦權取得、政府采購、證券融資、政策性資金和財稅政策扶持等措施,並作為銀行決定是否貸款等重要參考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由該生產經營單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門提供情況說明。原信息采集部門對其情況進行確認後,將相關情況信息告知本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逐級上報,在管理期限屆滿後移出『黑名單』,於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並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