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4日訊 登記結婚,不僅是對戀人間的一種見證,更是法律對婚姻的一種約束與保護。可是,就有人不信這個,非法同居。
11月2日,記者從大同區法院了解到了兩起案件,以提醒市民不要視婚姻為兒戲。同時,邀請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嵐,通過『非婚同居』的有關法律問題,給大家做詳盡的解讀。

案例一:未登記結婚再婚『妻子』法庭討財產
不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並不在少數。
老張,住在大同區,2004年妻子病逝。後來,朋友給他介紹了鄰村一位姓鄭的女士,老張跟鄭女士見了幾次面,雙方覺得都挺滿意,征求了各自兒女的意見後,鄭女士就搬到老張家,和老張過起了日子。
兩個人對登記結婚的事都不太在意,覺得年紀不小了,又是再婚,登不登記也不重要,所以始終沒辦正式手續。
2015年,老張騎著電動車到地裡乾活,不幸和一輛超速行駛的汽車相撞,老張當場死亡。事故發生以後,鄭女士、還有老張的女兒小芳,跟肇事司機談賠償問題,也達成了賠償協議,肇事司機拿出了12萬元的賠償款。
可就在賠償款到位後,這筆錢在如何分配時鄭女士和小芳產生了分歧。雙方談了很久,始終沒有達成共識,最後,小芳把鄭女士告到了大同區法院,她主張,父親與鄭女士沒有登記,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沒有權利得到這筆賠償款。
鄭女士辯解說,自己和老張一起生活了10年,一直在照顧老張,對外始終以夫妻名義生活,自己有權利得到賠償款,且自己是低保戶,所以應該多分或全分。
小芳表示,鄭女士和父親共同生活了10年,自己和鄭女士之間也有感情,賠償款本來自己不想獨佔,但鄭女士要10萬元,小芳覺得鄭女士要求的數額太高,所以自己一氣之下,纔提出了訴訟請求。
二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小芳分得8萬元,被告鄭女士分得4萬元,雙方握手言和。
針對本案,法官提醒市民朋友,由非婚同居引起的人身糾紛、財產糾紛日益增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符合結婚條件的市民,一定要及時補辦結婚登記。
案例二:非婚同居生子為爭撫養權怒上公堂
周洋(化名)和王雅麗(化名)都是大慶人,2007年,王雅麗到廣東一家工廠打工,碰到了老鄉周洋,而這時的周洋,因為在工作上表現出色,已當上了組長。
因為是老鄉,平時走得就比較近,周洋對王雅麗也比較照顧,這樣相處久了,兩個年輕人逐漸產生了感情。在確定戀愛關系後,他們便同居在一起。2008年,倆人辭去廣東的工作,回大慶辦了婚宴。
婚禮結束後,倆人又去福建一家打工。由於他們並不了解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認為辦了婚禮就是夫妻了,登記就是走個形式,所以也沒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倆人在福建工作了一年多後,生了一個男孩。
隨著孩子的出生,擔子越來越重,個性上的差異和生活態度上的分歧,也越來越明顯,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周洋來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小孩由自己撫養,王雅麗每月支付撫養費。
大同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是孩子的撫養問題,都想爭孩子的撫養權,女方除了想爭撫養權外,還說男方不是一個稱職的父親,而且不同意男方探望孩子。
法官了解案情之後,給雙方做了大量的工作,因為二人是未婚同居,所以給他們詳細解釋了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由於孩子還小,孩子隨母親生活有利於孩子成長。而另一方的探視權,不僅是法律的明確規定,更有利於孩子的心理健康。
最後,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孩子由王雅麗撫養,周洋當庭支付撫養費兩萬元,對孩子的探望問題也達成了共識。
律師說法
合法登記的婚姻纔能受到法律保護
針對這兩起案件,秦嵐律師說,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生活在一起的,在法律上稱為同居關系。這種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正常婚姻關系,所以,在出現一些問題的時候,當事人的權利是得不到任何保障的。比如在解除婚姻關系時,在財產分割上沒有夫妻共同財產的說法,而且在一方發生意外去世後,另一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得到任何的賠償。
在上述兩起案件中,第一起案件無財產爭議,所以在解除同居關系的時候,影響不大,雖然孩子是非婚生子,但和與婚生子享有同樣的權利,父母對於孩子的撫養義務都是存在的。在第二起案件中,因為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影響就非常大,鄭女士沒有法定的配偶身份,她沒有繼承權也沒有得到賠償款的權利,由於該案件是和解解決的,老張的女兒,自願給付一定的補償這也是允許的,這是調解的結果,而不是判決的結果。
在此,秦律師提醒市民,只有經過合法登記的婚姻關系,纔受法律保護,所以建議當事人在處理婚姻問題上,一定要慎重,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不是法定配偶身份,不享有法律規定的配偶身份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