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8日訊(付建國 記者雷蕾)作為政府協理員,收取養老保險金本應為他人辦理養老保險,但卻用於償還個人債務。11月7日,黑龍江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常欣欣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常欣欣原系大慶市一鄉鎮農業經濟管理中心協理員。2014年12月份,其負責養老保險等相關工作。經上級決定撥款解決方圓桶廠、常慶公司、黑色金屬鉚焊廠、原華遠鋼廠四家企業因改制、關停等原因造成的職工養老保險空缺問題,鎮政府決定由被告人常欣欣負責此項工作。
2014年12月,常欣欣將上述四家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金共計93455.50元存入自己賬戶。2015年2月,其又將方圓桶廠職工劉某的養老保險金12819.60元存入自己賬戶。同年10月,其再次將上述四家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金共計人民幣88474.40元存入自己的賬戶。常欣欣在收到上述四家企業的職工上交的養老保險金後,並未上交到轄區地稅局社保部門,而是在網絡上購買偽造的地稅局發票,將發票交到鎮農業經濟管理中心入賬,實際收到的款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經查,常欣欣挪用公款總計194749.50元。
另查明,在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間,因方圓桶廠職工王某辦理退休手續、職工吳某死亡及職工劉某急需交納養老保險金,常欣欣先後分別為其補交或辦理養老保險金8803.28元、6412.08元、8699.70元。
案發後,常欣欣已將挪用公款全部上繳。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常欣欣使用公款償還個人債務後,又在不同時期將養老金予以了歸還,主觀上並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還有,其在收到上述四家企業的職工上交的養老保險金後,雖在網絡上購買偽造的地稅局發票,但本單位入賬、出賬的發票並未偽造,而是直接挪用,從而也能證實無非法佔有的主觀,故其犯罪行為並非貪污行為。但因其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且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數額較大,故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應予懲處。鑒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並根據其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
11月7日,一審法院大慶高新區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常欣欣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