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9日訊(記者 雷蕾) 8日,哈爾濱市民林女士向本網反映,8日上午她將車停在一飯店門前的人行步道板上,結果取車時發現,自己的車被貼了兩張違法停車告知單,兩張單子上手寫的違停時間前後相隔僅20分鍾。林女士十分困惑,難道她要交兩次罰款麼?

林女士車輛原地未動20分鍾內收到兩張違停告知單。
林女士告訴記者,當日上午,她去南崗區花園街附近辦事,由於附近的停車場都已停滿,便就近將車停放在了花園街與鞍山街交口知音酒樓門前的步道板上。16時許,等她取車時,發現車風擋玻璃上,一左一右的雨刷器下各夾著一張違法停車告知單。一張上違法停車時間寫著13時20分,另一張寫著13時40分,前後相隔了僅20分鍾。
林女士覺得自己停在飯店門前的步道板上,並沒有佔用機動車道或自行車道,飯店門前也沒有禁停標志,不算違法停車。而且即便違法停車,也不能在前後間隔20分鍾間,被貼兩張『罰單』,難不成自己要交兩次罰款?
11月9日,本網記者帶著林女士的兩張罰單來到了哈爾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南崗大隊,一名法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林女士將車停在步道板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另據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而至於20分鍾內,被貼了兩次罰單,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在同一地點違法停車,中間沒有將車輛開走後又返回或挪動過車輛等,應按一個違法行為認定處理。也就是說,如在同一地點,在合理的期限內,一般情況下應是當天即不能過夜,車輛沒有動過,就按一次處罰。通常交警部門會在錄入違法停車信息時進行核實處理,如果真的被處罰了兩次,也可以在十日內到交警部門申請撤銷其中的一次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