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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新規:交通事故賠付難救助基金可先行墊付
2016-11-16 10:47:09 來源:生活報  作者: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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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11月16日訊 近日,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哈爾濱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規范哈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組織、指揮、協調、處置能力,建立高效、嚴謹、規范的應急處置機制。

  A適用范圍

  1.道路交通事故導致高速公路及國、省主乾道路中斷交通造成嚴重後果的;2.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重大、30人以上(含)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3.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發生泄漏、爆炸、燃燒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嚴重後果的;4.發生其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B事故分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等情況,劃分為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級)、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級)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的道路交通事故;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3.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C社會救助

  由市政府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牽頭對傷亡人員較多、肇事車主和保險公司均無力解決的事故賠償、救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未設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無力墊付的,由市政府墊付。D責任追究

  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准備義務的;2.不及時報告事故真實情況,延誤處置時機的;3.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物資的;5.阻礙應急救援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