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1月17日訊 16日,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了我省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基本情況。
本次摸底排查的對象是『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無法與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滿十六周歲農村戶籍未成年人』。
此外,15367名由(外)祖父母或親朋監護的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情況較差。
從年齡結構看,0-5周歲農村留守兒童為13828人,佔比22.2%;6(含)-13周歲為43510人,佔比69.8%;14(含)-16周歲為4972人,佔比8%。
此外,記者從會議上獲悉,我省將從2016年11月至2017年底,在全省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項行動,采取六項措施關愛農村留守兒童。
六措施關愛農村留守兒童
1、落實家庭監護責任。地方各級公安、民政等部門和基層組織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留守兒童父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暫時無法返家的,督促其及時指定合適人員代為監護。
2、落實強制報告責任。強制報告責任主體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指導村(居)委會按照『邊排查、邊發現、邊報告』的原則,隨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無人監護等處於監護困境的農村留守兒童情況。
3、落實臨時監護責任。公安機關對正處於無人監護、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狀態,且暫時聯系不上外出務工父母的農村留守兒童,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並繼續采取多種方式聯系留守兒童父母。
4、落實控輟保學責任。適齡留守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送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經批評教育無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5、落實戶口登記責任。各地公安機關要依法為無戶籍農村留守兒童登記常住戶口,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對其中非親生落戶的兒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集其DNA信息,錄入『全國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DNA數據庫』進行比對。
6、依法打擊遺棄行為。對於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留守兒童的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於情節惡劣、涉嫌遺棄犯罪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應依法履行好職責,予以懲處。對於監護人將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有關責任主體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的申請。對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為的,有關部門要按規定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