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2日訊 樓上跑水把樓下淹了,樓上住戶賠償樓下,這是慣常的處理方式。但是,大慶讓胡路區法院判決了一起案件,改水工也要為跑水事件買單。這是為什麼呢?
案情回顧
改完水管11天後絲堵冒水
1月14日,於軍僱改水工張纔給自己的新房改水管線。雙方商定,張纔包工包料,工錢1300元。在改水管線過程中,張纔安裝水管,於軍就發現先裝上的絲堵往下滴嗒水。於軍用扳手擰了擰,仍然滴水,他問張纔怎麼辦,張纔說沒事。乾完活後,於軍打開水閥門,發現所有的水籠頭都能嘩嘩流出水來,就將1300元工錢給了他。
1月24日,於軍接到樓下鄰居的電話,說他家跑水了,把樓下兩戶鄰居新裝修的房子給淹了於軍到自己家的還未裝修的房子裡一看,發現水還從衛生間的絲堵上往外冒。他連忙把自家的水閥門關上。他又到樓下鄰居家一看,頓時傻了:鄰居家新吊的棚被泡掉了,牆上的壁紙也都濕透了,地板也被泡鼓了。
另一戶樓下損失較輕,只是新鋪的磁磚被泡壞了。樓下兩戶鄰居要求於軍賠償損失,於軍答應了。於軍認為,是因為改水管沒把絲堵安好,導致水從絲堵往外冒纔淹了樓下鄰居。所以,因跑水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張纔承擔。
8月中旬,於軍將張纔起訴至讓胡路區人民法院,要求張纔賠償自己家室內瓷磚損失5252元;樓下401室裝潢損失12224元;302室裝潢花費3000元,以上共計20476元。
法院判決
房主和改水工均有責任
在庭審中,被告張纔辯稱,被告承攬原告家水管線活,約定包工包料的勞務費為1300元,2016年1月13日完工,完工當日原告對被告的工作成果進行驗收,對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驗收合格後,向被告給付勞務費1300元,至此雙方的承攬合同關系履行完畢。
2016年1月13日原告驗收閥門管線均不漏水,而1月14日發生漏水,原告沒有證據能證明是被告導致的,原告在訴狀中說是改水管線有問題,與事實不符也沒有證據證明。真正的漏水原因是原告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盡到管理注意義務。原告家漏水導致鄰居家財產損失,侵權人是原告而不是被告。依據《合同法》261、262條及《侵權責任法》第3條的規定,被告認為原告的主張於法無據,應予以駁回。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原告於軍向法院提交了能證實張纔為自己家改水管的證據;於軍家樓下401室裝修材料和人工費票據共計12224元,欲證明401室的損失是12224元;提交402室房主於2016年2月27日出具的棚頂和壁紙損失3000元的收條復印件一份,欲證明402房主的損失是3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水管線包工包料的承攬人,應保證絲堵安裝後的正常使用,無論原告是否關閉水閥,絲堵都不應漏水,且絲堵對於供水的水壓應有相當的承受力,水壓過高導致絲堵漏水的說法也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被告作為水管線的承攬人應當對於絲堵漏水承擔一定責任。
作為房主的原告,對於家中的水管線應盡謹慎管理注意義務,原告在明知絲堵可能存在隱患的情況下仍未謹慎注意,導致絲堵漏水,損失擴大,應當對於絲堵漏水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酌情確認原告作為房主承擔70%的責任,被告作為原告家中水管線的承攬人承擔30%的責任。關於原告室內瓷磚損失5252元,因原告無法證明該瓷磚因絲堵漏水無法使用,法院不予確認。
綜上,原告因絲堵漏水所受損失為15224元,原告應自行承擔10657元,被告應承擔4567元。
律師說法
承攬人違約責任有『四項』
本案中,僱主於軍和改水工張纔之間是承攬,因而對法院據判決雙方都要對『跑水事件』承擔責任。那麼,在這種法律關系中,承攬人都有哪些違約責任呢?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的臧海龍律師對此進行了解析。
所謂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
本案中房主與改水工之間的法律關系就屬於承攬合同關系,房主系定作人,改水工系承攬人,因改水工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相關的質量標准,導致房主屋內以及樓下的屋頂、牆壁、地板均被水浸泡,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承攬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准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主要包括:1、修理。工作成果有輕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進行修整、修補,使工作成果符合質量標准。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遲延交付的,承攬人仍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2、重作。工作成果有嚴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攬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調換。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遲延交付的,承攬人仍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3、減少報酬。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質論價,相應地減少所應付的報酬。4、賠償損失。由於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准,給定作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上損害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