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6日訊(記者劉嘉)6日,記者從哈爾濱市環保局獲悉,哈爾濱市首個排污總量控制條例——《哈爾濱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條例》已經省人大、市人大批准,予以公布,並將於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哈爾濱市目前對排放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點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排放含有化學需氧量、氨氮等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排污單位、污水集中處理廠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為將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納入法制化軌道,2014年以來,哈市環保部門、法制部門經過調研制定條例,在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核定、取得、儲備、交易,以及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條件、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可行性規定。條例規定了全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責任主體。
據介紹,總量指標核定是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基礎,《條例》明確劃定了市和縣(市)環保部門總量指標核定的權限,要求環保部門將核定的總量指標在部門網站公示,排污單位有異議的,可以向核定總量指標的環保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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