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民生
搜 索
哈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100%建充電設施
2017-01-12 17:55:21 來源:東北網  作者:張雋珊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1月12日訊(記者 張雋珊) 日前,哈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印發《哈爾濱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實施意見》規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個人在固定停車位(庫)建設自用充電設施,可由個人向所在區域供電部門提出用電報裝申請。

  為加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實施意見》明確,根據哈市電動汽車發展實際,以使用者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交及出租車場站等自用、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各類公共停車場公用充電設施為輔助,以集中式充換電站為補充,形成較為完善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體系。初步計劃在『十三五』時期基本建成適度超前、車樁相隨、智能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體系。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是指電動汽車充電樁、充換電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主要包括:自用充電設施,即專為私人用戶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即專為某個法人單位及其職工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住宅小區內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公用充電設施,即對社會開放,為社會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實施意見》規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於10%。對此類停車場(樓)建設,無需為同步建設的充電樁群等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個人在固定停車位(庫)建設自用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由個人向所在區域供電部門提出用電報裝申請。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等既有停車場,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專用充電設施,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鼓勵對社會提供公共充電服務。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公用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由停車場(位)產權人或充電設施投資人向所在區域供電部門提出用電報裝申請。新建獨立佔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基礎上,按照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此外,充電設施應由具有電力設施承裝(承修、承試)資質或機電工程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安裝,工程施工完成後需經供電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供電部門應建立充電設施運行期間日常巡查制度,出現問題,充電設施產權人應及時向供電部門報修。因充電設施使用不當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由充電設施產權人承擔維修費用。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