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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推行銀行按月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 拖欠工資可吊銷企業資質
2017-02-22 20:22:55 來源:東北網  作者:王北北 張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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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22日訊(記者 王北北 張雋珊)22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近日出臺。哈市推行銀行按月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企業拖欠工資,情節嚴重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撤銷、吊銷或降低其資質,直至清出建築市場。

  推行銀行按月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

  《實施意見》提出,各類企業對招用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主體責任,要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賬戶並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各區縣(市)儲備應急周轉金不少於500萬元

  各區縣(市)要加緊構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絡,對轄區內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施日常動態監管,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臺賬。建築、交通、水利和市政等行業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在工程項目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根據施工單位以往支付勞動者工資情況,由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1%—5%向人社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工資保障金。實行工資保障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以房票、設備等相抵。對符合啟動工資保障金條件的,要及時啟動保障金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各區縣(市)要嚴格按照不少於500萬元的標准儲備應急周轉金,農民工欠薪高發或者工程建設項目開工較多、存在較大風險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儲備標准。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要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或通過其他渠道籌措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項分賬管理制度。

  企業拖欠工資情節嚴重可撤銷、吊銷資質

  《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完善企業工資支付誠信機制,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和重大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臺或『信用黑龍江』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懲治格局,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對有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律不得批准其新開發建設項目及為其辦理用地手續。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築業企業,要依法對其市場准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對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撤銷、吊銷或降低其資質,直至清出建築市場。

   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開闢拖欠工資案件『綠色通道』

  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人社部門應當按規定核實案情,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人社部門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簡化程序、快速立案,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轉移財產等行為。

  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對拖欠工資案件要開闢『綠色通道』。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案件,要適用簡易程序快速處理;對符合裁決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要根據申請依法裁決先予執行,幫助農民工盡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資。

責任編輯: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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