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4日訊(記者 陳南竹)近日,省政府決定,取消5項省政府部門行政權力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權力的受理條件。
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取消行政權力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於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權力事項,中介服務取消後,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附:取消的行政權力中介服務事項(共5項)
序號 |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
涉及的行政權力事項名稱 |
行權 主體 |
職權類型 |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
收費性質 |
收費標准 |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
處理決定 |
備注 |
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驗資證明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 |
省公安廳 |
行政許可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公安部、工商總局令第59號) |
經營服務性收費 |
市場調節價 |
具有相關資質的驗資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驗資證明 |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36號)刪去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公安部、工商總局令第59號)中關於該項驗資證明的相關規定 |
2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驗資證明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 |
省公安消防總隊 |
行政許可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 |
經營服務性收費 |
市場調節價 |
具有相關資質的驗資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驗資證明 |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36號)刪去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中該項驗資證明的相關規定 |
3 |
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證明 |
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審批 |
省公安廳 |
行政許可 |
《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令第112號) |
經營服務性收費 |
市場調節價 |
具有相關資質的驗資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證明 |
《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36號)刪去了《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令第112號)中該項驗資證明的相關規定 |
4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
權限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省安全監管局 |
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
經營服務性收費 |
市場調節價 |
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已於2016年7月2日進行了修改,取消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非煤礦,不含醫療機構放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非煤礦,不含醫療機構放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