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3月25日訊 日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公布《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截至4月20日,市民可通過寄信和電子郵件兩種方式反映意見。
物業退出管理 應移交完整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條例(草案)》提出,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移交。《條例(草案)》規定,安裝使用的乘客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學校、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電梯維保和故障記錄應歸檔並保存四年
《條例(草案)》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電梯費中的基礎費用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結轉滾存備用,並每六個月公布一次電梯費使用情況。結轉滾存的電梯費可以用於電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乘客被困報警後五分鍾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趕赴現場,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及時采取措施安撫、救治被困人員。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每部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處置記錄,經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簽字確認後歸入電梯技術檔案,並保存四年。
電梯困乘客未及時救援 處五千至一萬元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視頻監控設施未有效運行的,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人員密集場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委托符合條件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消除已經報廢電梯及重要零部件的使用功能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