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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案外人暴力抗拒法院執行 咬傷乾警被司法拘留15天
2017-03-26 10:36:46 來源:東北網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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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26日訊(記者 雷蕾)3月22日上午9時,大慶市高新區法院執行局和法警大隊近20名乾警,在強制執行一起被執行人無理強佔拒不騰房的執行案時,遭到3名案外人暴力抗拒執行,造成兩名乾警被咬傷,一名乾警手部受傷縫3針。目前,施暴3人已被司法拘留15天。

一名男乾警手部被咬傷。

  商服承租再轉租 到期拒交租金拒搬出

  申請執行人唐某將購買的商服房租給案外人米某,並簽訂了商服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5年,即自2015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第一年租金6萬,第二年租金7萬。合同還約定,第一年租金於簽訂合同之日交付,第二年租金需提前兩個月支付,否則雙方合同自動失效;如轉租,則需經房主同意,並重新簽訂商服承租合同。

一名女乾警腿被咬傷。

  2015年1月23日,原承租人米某將商服裝修後,便與被執行人施某麗簽訂了出兌合同,將涉案商服房出兌給被執行人施某麗,並約定出兌時間為2015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止,房費以原合同為准依次履行。合同簽訂當日,施某麗向原承租人支付商服租金及出兌費共計13萬元。

一名執行男乾警手部受傷,就醫後縫三針。

  轉租合同簽訂後,原承租人米某因聯系不上房主唐某,便將轉租事宜通知其弟弟,其弟弟表示同意轉租。後來,房主唐某及其弟弟多次向被執行人施某麗催繳第二年度租金,但均遭對方拒絕。後又要求施某麗搬出涉案商服,但仍無果。

  起訴要求騰房 法院判決承租人搬出

  因次承租人施某麗拒絕搬出,房主唐某將原承租人米某及次承租人施某麗一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次承租人施某麗搬出涉案商服,並支付涉案商服使用費2439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唐某與原承租人簽訂的商服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約定轉租需經原告同意。原承租人將涉案商服轉租給次承租人施某麗,當時雖未征得原告書面同意,但通過原承租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原告弟弟已認可轉租行為,且之後原告也與其弟弟多次向施某麗催繳第二年房租,故轉租行為有效。

  在轉租出兌合同中約定,『含所有裝修及設備』,『房費按原合同標准,每年一次性向原房主唐某交納,其他事宜均以原合同為准依次履行』。原承租人米某已支付第一年租金,按照原合同約定,次承租人施某麗應從第二年開始向原告支付租金,即被告施某麗應於2015年11月16日前向原告支付下一年度租金。但經原告多次索要,次承租人拒絕支付,故該合同自動解除。據此,法院判決次承租人施某麗搬出涉案商服樓,並給付使用費2493元。

  暴力拒搬抗執行 打傷3名乾警被拘留

  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施某麗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對執行法官避而不見,並讓家人在此居住和經營超市,拒絕搬出。

  法院多次通知其搬出,但是被執行人的母親姜某及父親施某等人仍然我行我素,拒不理會法院限期騰退商服的通知。

  2017年3月22日,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被執行人施某麗正在涉案商服。執行法官立刻向院領導匯報情況,決定由執行局與法警隊聯合行動,強制執行,並邀請轄區公安局民警協助執行。

  到執行現場後,執行乾警發現被執行人施某麗不在,便向在此經營的施某麗的家人釋法明理,告知應依照法院判決將涉案商服騰退給申請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輕者受罰款、司法拘留,重者涉嫌犯罪。

  但無論法官怎麼解釋,被執行人施某麗的父母及其姐姐都拒絕搬出,並暴力抗拒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施某麗的母親用腳猛踢一名女執行乾警,其父拿鎬鈀欲毆打男乾警,其姐用牙咬傷一名女乾警和一名男乾警,結果致使三名乾警受傷,其中一名男乾警的手部受傷,到醫院縫3針,另兩名乾警的腿部及手部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咬傷。

  全體執行乾警火速將3名暴力抗拒執行的案外人控制住,並采取強制措施將3人帶回法院。執行法官魏林白多次釋明和教育,但三人拒不悔過,頑固抵抗,拒不配合,並刻意回避案件的重要事實。

  鑒於3人的惡劣情節,為打擊『老賴』囂張氣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彰顯司法權威,體現法律嚴肅性,法院對3人分別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並積極與公安機關溝通,准備將3人暴力抗拒執行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至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