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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4月1日訊 問:去年底,我受邀請參加了一個飯局,大家酒桌上都喝得很多酒。宴席結束後,喝得罪熏熏的朋友陳某駕車回家,當其行至一個交叉路口時,發生了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車損人死。幾天前,陳某的家人向參加飯局的所有人索要民事賠償,請問我是否應對其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大慶樊先生
答:行為人陳某醉酒後駕駛車輛,並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致使自己當場死亡,其在實施駕駛行為時,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飲酒能力、過量飲酒後駕駛車輛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有充分認知,但其卻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故其對發生事故並造成死亡的結果應負有主要過錯責任。
對於與其一同聚餐飲酒的人,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則關鍵要看共同聚餐飲酒的人在酒局結束後是否明知行為人存有大量飲酒及是否盡到及時、有效的勸阻。盡到及時有效的勸阻,就沒有責任,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你反映的情況來看,你作為聚餐飲酒者之一,在明知駕車的陳某喝了大量的酒,你卻對其駕駛車輛未盡到及時有效地勸阻的義務,可以說,你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對此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對於陳某死亡,你雖負有一定責任,但承擔的並不是主要責任,因為陳某自身對事故發生負有重大過錯。對於具體賠償多少錢,你可先行與陳某的家人進行協商,協商不了,再走訴訟程序,由法院根據上述案情及法律規定會酌定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責任編輯: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