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日訊 隨著汽車租賃業務的紅火,一些私家車主把自己的汽車掛靠在汽車租賃公司,以賺取營運費用。雖然賺了錢,卻很少有人想到這背後潛在的風險。這不,一起交通事故,讓價值10多萬元的汽車報廢,事故責任人又去向不明,車主哭都找不著調。
案情回顧:私家車出租偷拉原油出車禍駕駛人逃逸
2012年,讓胡路區的劉康花12萬多元買了一輛紅旗牌轎車。
2016年4月份,劉康將車掛靠在長風汽車租賃公司(以下簡稱『長風公司』),並與之簽訂了《車輛掛靠合同》。 2016年5月18日,一個叫『孫瑞』的人租賃了劉康的車,長風公司與『孫瑞』簽訂了租車合同,約定租金每日180元,但對租賃期限未明確約定。
2016年5月21日6時許,『孫瑞』駕車去哈爾濱,在哈大公路上追尾撞擊一輛吉普車後,車駛入路邊溝中,『孫瑞』逃離現場。交警趕到肇事現場後,發現紅旗轎車車內運載大量原油。
根據車牌號信息,交警部門查到車主是劉康,劉康和長風公司方知此車肇事。後來,交警部門認定紅旗轎車駕駛人對此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後經司法鑒定部門出具車損檢驗鑒定報告書,鑒定結論為事故車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損失金額為102009元,車輛嚴重撞壞,沒有修復價值,做報廢評估鑒定。
肇事後,承租人『孫瑞』不知所終,長風公司也聯系不上他,還發現他所留信息均是假的。保險公司因肇事司機逃逸拒絕賠償。
法院判決:被告未舉證已盡審查義務法院判其承擔20%責任
劉康認為是長風公司未盡到對承租人身份信息審查,導致自己受損車輛無法得到賠償,於2016年8月將長風公司起訴至讓胡路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車輛損失102009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於2016年4月24日簽訂的車輛掛靠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已依法成立並生效。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委托合同法律關系。
被告未能舉證已盡審查義務,在從事『代管代租』原告車輛的委托事務時存在過失,故對原告所受損失應在其享受權利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收取原告月租金總額20%的管理費收益,故被告應承擔原告損失20%的賠償責任,共計20401.80元。
同時,租賃行業的經營本身就是存在風險的,作為出租人對承租人取得承租車輛後是否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是無法控制的。原告在將其車輛委托被告『代管代租』時,對經營風險應是能夠預見的,故原告本身也應承擔經營風險。
法律延伸:有償、無償區別大委托之前慎選擇
本案中,劉康與長風公司的掛靠行為屬於有償代理,這就意味著在法律上還存在無償代理。黑龍江陳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山對『有償代理』和『無償代理』進行了具體的法律解析。
陳山說,具體分析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原告為了獲取盈利而委托租賃公司對車輛營運的一種法律關系,這是本案的第一個法律關系,也是基礎法律關系。合同的價款是租賃公司計提租金20%的管理費,管理費即為租賃公司的報酬。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回歸到本案,租賃公司不可能像公安機關一樣識別所有的身份信息的真偽,並且車輛在使用中具有一定的風險。所以,在雙方均有過錯的情況下,法院有權根據收益比例分配損失的比例。
陳山律師提醒廣大讀者,選擇無償委托時要慎重,雖然會省下委托的費用,一旦財產遭遇損失而你又無法證明受托人有故意或有重大過失,你的損失將由自己買單。(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