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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偷八百謊稱一萬零八百 大慶母子三人誣告陷害兒子同學獲刑
2017-04-02 21:59:57 來源:東北網  作者:付建國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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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日訊(付建國 記者 雷蕾)40餘歲的母親,因好心款待兒子朋友在家住,卻不料其偷走自己數百元現金。為發泄不滿,便伙同孩子及孩子女友向公安機關報案,謊稱失竊上萬元。近日,黑龍江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誣告陷害罪判處母子三人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不等的刑期。

  2016年8月12日,曹某來到大慶找同學孟某辦理貸款事宜。在此期間一直住在孟某媽媽沙某家中。孟某、孟某的女友廉某在此期間也一直住在家中。

  一周後,孟某與女友廉某一同外出,當天21時許,曹某趁同學媽媽沙某上衛生間之機將其包內800元現金盜走,並火速離開。

  事發後,沙某、孟某、廉某對此非常氣憤,便商議虛構失竊現金為10800元的事實,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8月27日,公安機關對這起盜竊案進行偵查,並於兩天後對曹某刑事拘留。但在隨後的進一步偵查中發現孟某母子三人涉嫌誣告陷害孟某。

  大慶高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因借住的曹某將沙某的現金盜走,導致被告人沙某、孟某、廉某非常氣憤。為使曹某受到嚴懲,三被告人便共同商量並編造被盜現金的數額,致使本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被害人曹某被刑事拘留,情節嚴重,均已構成誣告陷害罪。

  鑒於該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廉某實施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對其從輕處罰。以誣告陷害罪判處母子三人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不等的刑期。

  宣判後,三被告人認罪服法,均對當初因氣憤而產生報復並誣告陷害孟某的犯罪行為表示悔意。

  法官釋法: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對於本案三被告人在定性方面,還涉及到偽證罪問題,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法官指出該案三被告人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而非偽證罪,主要原因為:三被告人實施了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是誣告陷害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而偽證罪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在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上提供虛假證據;其次在實現形式上,三被告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公安機關虛假告發,且捏造的是整個犯罪事實,是誣告陷害罪的主要實現形式。而偽證罪的表現手段主要是通過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等方式實現;再就是從犯罪行為發生時間來看,誣告陷害犯罪行為是發生在立案偵查之前,並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而偽證犯罪行為是發生在偵查、審判中。本案三被告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顯然是發生在立案偵查之前,且造成了被害人被刑事拘留,主觀上共同商量和編造,故三被告人在犯罪性質上應定性為誣告陷害罪。

責任編輯:王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