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5月10日訊 9日,省法院在發布會上通報了我省維護勞動合法權益工作情況。據省法院副院長孫洪山介紹,2014至2016年期間,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審勞動爭議案件20931件,審結20102件,結案率96.04%,訴訟標的額7.16億元。受理案件中,勞動合同糾紛5648件,佔比26.98%;事實勞動關系爭議1415件,佔比6.76%;勞動保險糾紛1052件,佔比5.03%;其他勞動爭議糾紛12801件,佔比61.16%。
保險員被同事打傷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0年8月,勃利縣邱某取得了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之後與該縣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保險代理合同。一年後,邱某與該保險公司的員工王某發生爭吵,並被其打傷,王某給付了部分賠償款。邱某要求保險公司也應按照公司員工制度對其賠償,公司提出邱某不屬於保險公司員工,邱某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仲裁結論為雙方勞動關系成立。保險公司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屬於保險代理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賠償私下協議不合理男子獲賠11.8萬餘元
2012年4月,雙鴨山市某礦業公司周某工作時,他的右小腿被砸骨折,後經保障局認定為工傷。8月,周某與該公司簽訂工傷賠償協議,約定原告給付被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2.2萬元;被告的二次治療手術費按實際發生由原告支付;被告需配合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2013年10月,經鑒定,周某為九級傷殘,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礦業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工傷賠償協議缺乏客觀事實依據,且該協議中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於《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標准。法院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原告應賠償被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合計11.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