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獲悉,針對部分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發布虛假房源、強制代辦收費、吃差價、侵佔或挪用交易資金、違規從事金融業務等問題,市住房局、市市場監管局等8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相關通知,制訂並下發了《關於加強我市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中介市場秩序。
已出售房屋信息須『下架』
《意見》指出,中介機構在接受業務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並歸檔備查,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應當約定進行房源信息核驗的內容。中介機構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要實行實名制服務。
同時,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交易當事人權利、減輕或者免除房地產經紀機構責任、加重交易當事人責任等對交易當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此外,中介機構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內容真實、全面、准確,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應當一致。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應當實名在網站等渠道上發布房源信息。中介機構不得發布未經產權人書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隱瞞抵押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對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機構要在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上撤除;對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機構要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類渠道上撤除。
中介不得『指定』金融服務
《意見》提出,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由當事人依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識全部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各項服務均須單獨標價。提供代辦產權過戶、貸款等服務的,應當由委托人自願選擇,並在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約定。
中介機構提供住房貸款代辦服務的,應當由委托人自主選擇金融機構,並提供當地的貸款條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產信貸政策,供委托人參考。中介機構不得強迫委托人選擇其指定的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不得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返傭等費用。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合作提供金融服務。
全市『共享』失信『黑名單』
《意見》指出,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會同價格、通信、金融、稅務、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加快建設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平臺,定期交換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及時將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良好行為以及不良行為記入信用管理平臺,並向社會公示。
有關部門要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誠實守信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在辦理房源核驗、合同網簽、代辦貸款等業務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在選擇中介機構運營管理政府投資的公租房時,優先考慮誠信中介機構。
《意見》提出,對於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有關部門要在依法依規對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和評價的基礎上,通過信息共享,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將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限制其從事各類房地產中介服務。有關部門對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及時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依法公示,對納入『紅名單』和『黑名單』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及時歸集報送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布。對嚴重失信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等,要聯合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逐步建立全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平臺,並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互聯互通。(劉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