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5月17日訊 7旬老太到超市購物,被貨架旁的紙箱絆倒摔骨折,要求超市賠償未果,將其告上法院。超市方面以紙箱擺放合理、老人沒有自我注意為由拒絕承擔責任。近日,大慶市高新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民事糾紛案,超市方面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賠償老人各項損失共計3.8萬餘元。
2016年2月,大慶市71歲的陳老太(化名)到薩爾圖區某超市購物,幾次往返同一貨架,最後決定將自己已經放到貨架上的物品拿回到購物車內。就在她取商品時,不慎被放在過道上的紙箱絆倒,起來後覺著右胳膊不敢動了,便立即找來家人前往醫院。後經鑒定,其為右側肱骨外科頸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評定為6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考慮年齡較大,醫院要求老人在家休養,花費醫療費總計787.5元。事後陳老太找到超市協商賠償,因賠償數額未達成協議,她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共計4.9萬餘元。
近日,大慶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法院審理了此案,在庭上,超市方面辯解稱,紙箱沒放在行人通道,陳老太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為了拿回其之前放在貨架上的商品,沒有注意腳下的紙箱。她摔倒前在摔倒處來回走動,已經知道紙箱的位置,其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盡到注意義務,所以法院應駁回陳老太的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某超市購物期間,被放置在顧客通道的紙箱絆倒,造成右側肱骨外科頸骨折。根據相關規定,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由於超市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原告在超市內摔倒受傷,超市方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超市走動時應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對自己的損害亦負有一定的責任,認定其自行承擔20%責任。
故法院判決,超市賠償陳老太醫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8萬餘元,訴訟費由超市方面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