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19日訊 物業公司為業主服務,業主繳納物業費,二者的關系從法律上講是服務合同關系,而從人情上講,在朝夕相處中,雙方的關系理應更親近纔是。
可是,近一年來,學府花園小區的業主卻與物業公司糾紛不斷,理由是:業主們發現為他們服務的大慶市盛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多收取了5項增項服務管理費,業主要求退回多收費項目,物業公司拒不認同。雙方多次交涉未果,近日,有16名業主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回多收的物業費。
5月12日,此案在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
業主代表羅列物業公司『五宗罪』
在庭審中,業主代表王先生陳述了自己的事實與理由。
王先生說,自己家從2012年6月28日到2016年12月20日入住學府花園A19號樓1門某室(建築面積65.54平方米)期間,始終按一級物業服務收費標准逐年足額向被告繳納物業管理費;但被告在其4項物業服務收費和1項費用合計中存在違規收費、錯誤收費等問題。
王先生逐一列舉了物業公司的『五宗罪』。
一宗罪:公共區域清潔衛生服務多收0.02元/月/平方米。
大慶市物業收費標准一級是0.32元/月/平方米;被告實際收取0.34元/月/平方米,上浮0.02元/月/平方米。
物業公司多收費的理由是,因有車庫平臺,不能設垃圾點,改做按層收集垃圾,服務費上浮0.02元/月/平方米。
按照慶政發(2006)63號文件規定,因棄用垃圾收集點而改作按層每天兩次收集垃圾的,收費標准可上浮0.02元/月/平方米。而實際情況是,小區自2009年11月入住以來,垃圾收集點一直存在,並沒有棄用。廣大業主都能證明,從沒有看到保潔員上各樓層收集過垃圾,業主家的垃圾都是自己送到垃圾收集點的;所以,被告報批的上浮收費內容是虛構的,違反文件規定的,與事實嚴重不符的,此項被告在幾年中加收的上浮物業服務費,屬違規收費,必需全部退還給原告,且要賠償原告一定的經濟損失。
二宗罪:開兩個門收四個門的錢。
大慶市物業收費標准一級是0.35元/月/平方米,被告實際收取0.45元/月/平方米,上浮0.1元/月/平方米。
物業公司的理由是,增加了兩個固定門崗,上浮0.1元/月/平方米。
慶政發(2006)63號文件規定,如小區主要出入口多於兩個的,每增加一處門崗可加收費用0.05元/月/平方米。而實際情況是小區自2009年11月入住以來,一直只有兩個出入口,沒有增設其他固定門崗,這個情況廣大業主都能證明。這項上浮收費屬違規收費,必需全部退還給原告,且要賠償原告一定的經濟損失。
三宗罪:弱電系統多收0.032元/月/平方米。
按照大慶市物業收費標准,一級物業弱電系統服務是0.08元/月/平方米,包含樓宇對講、住戶報警、周界報警、監控系統、電子巡更等五項內容的收費。
慶政發(2006)63號文件規定,每減少一項,費用減少0.016元/月/平方米。而被告在沒有『周界報警、住戶報警』等兩項服務內容的情況下,仍然向業主按0.08元/月/平方米價格收取此項費用,此項費用多收取業主0.032元/月/平方米。此項被告在幾年中加收的上浮物業服務費,屬違規收費,必需全部退還給原告,且要賠償原告一定的經濟損失。
四宗罪:虛擬電梯駕駛員違規收費。
大慶市物業收費標准一級是0.6元/月/平方米,被告實際收取0.64元/月/平方米,上浮0.04元/月/平方米。
物業公司稱是配置電梯駕駛員12小時,上浮0.04元/月/平方米。
實際情況是小區自2009年11月入住以來,高層的4部電梯從沒有配置過電梯駕駛員,廣大業主都能證明。此項被告在幾年中加收的上浮物業服務費,屬違規收費,必需全部退還給原告,且要賠償原告一定的經濟損失。
五宗罪:小區高層收費費用合計有誤。
物價局批文把小區高層收費錯誤合計成2.04元/月/平方米,而實際合計應該是2.035元/月/平方米,多合計出0.005元/月/平方米。被告明知此項收費錯誤,而在物業服務收費中並沒有更正,仍按2.04元/月/平方米收取原告的物業服務費。
所以,被告過去幾年中多收原告0.005元/月/平方米物業服務費,屬違規收費,必需全部退還給原告,且要賠償原告一定的經濟損失。
這5項多收原告的違規收費,費用合計為:0.197元/月/平方米。
物業當庭同意退還3項多收的服務費
那麼,物業會將幾年來多收取的增項服務費退還給業主嗎?他們又如何為自己辯解?
庭審中,大慶市盛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辯稱,被告收費是有許可證的,不存在違規收費。被告承認有部分服務沒有提供,相關服務費中有3項,被告同意退還。
其中,因沒有北門,物業同意退還上浮的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原告說的南門未開放,是因為經常有業主反映,不讓開南門,但物業一直按照早中晚規定時間開南門,所以南門上浮的服務費不同意退還。
物業因沒有『周界報警、住戶報警』兩項服務,同意退還每月每平方米0.032元。
關於電梯駕駛員這一項,被告辯稱前期提供了該項服務,後期纔取消,但被告也同意退還此項費用,每月每平方米0.04元。
對於原告所說的第一項公共區域清潔衛生服務上浮的每月每平方米0.02元,小區確實有垃圾點,沒有棄用,但保潔員也提供了該項服務,每天都按時上各樓打掃衛生,到各層收集小區業主放在門口的垃圾,清潔垃圾這部分上浮的費用不同意退還。
最後一項,原告所說的相關部門把小區高層收費錯誤合計成每月每平方米2.04元,而實際合計應該是2.035元。小區服務標准收費並不存在錯誤,相關部門是根據四捨五入的方法計算的。
物業公司同意退還平層業主每月每平方米0.08元,退還高層業主每月每平方米0.122元。
16位業主出庭均不同意物業辯解
庭審中,另外的15位業主意見和王先生一致。對於物業的辯解,他們稱物業在小區內並沒有廢棄垃圾點,不符合增項部分的上浮標准;對於物業所說的小區定時開放南門,16位業主的說法是,小區只有設立門崗纔夠收費上浮標准,而該物業的南門並沒有設立門崗,不符合增項部分的上浮標准。對於相關部門計算是四捨五入的說法,業主們也不同意,他們認為這種說法太過牽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