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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在全省率先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取證不再是難題
2017-06-02 20:47:01 來源:東北網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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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6月2日訊(記者 雷蕾) 為保障和提高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能力,縮短訴訟周期,大慶市在全省率先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今後律師在自行調查取證因客觀原因難以實現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由法院授權進行調查取證。6月2日,大慶市委政法委、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大慶市司法局共同召開《大慶市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實施辦法》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推行調查令制度的相關情況。

律師宋曉華收到讓胡路區法院發出的全省首份『律師調查令』。

  為進一步加大民事訴訟中的調查取證工作力度,強化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作用,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大慶市司法局聯合出臺了《大慶市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實施辦法(試行)》,並於2017年6月1日起試行。

  據介紹,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當事人有理舉不出證、打不贏官司的情形。而這種情形的出現大多同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師未能充分收集到證據有關。為了保障和提高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能力,減輕其訴累,促進司法審判實質的『公平和正義』,大慶市在全省率先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律師調查令不但有利於提高法院和律師工作效率,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還有利於強化律師在搜集證據上的職能,便於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公正裁決以及執行。律師調查令一旦發出,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金單位等均有義務協助配合律師的調查。

  一紙調查令,架起了法官與律師、司法與社會之間互動溝通的橋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法官樊忠江當日即簽發了全省首份律師調查令。同日,大慶市中院法官胡海陸也簽發了兩份律師調查令。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大慶分所律師宋曉華、原暢持令到相關單位調查取證,均得到工作人員的全力配合。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趙亮說,實行調查令制度是法院司法權的一種補充和延伸,一紙調查令,架起了司法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它不僅從法律層面保障了律師取證的權利,調動了律師取證的積極性,督促律師提高職業水准,還對提高法院審判工作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方面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記者:按照《辦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簽發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一)申請人必須是案件當事人的代理律師;

  (二)申請調查的證據是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且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

  (三)申請的調查令調查取證還應符合如下要求:在立案審查階段,申請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限於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相關程序性證據,包括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管轄權證據等。在案件審理階段,申請律師調查令應當在案件受理後,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在案件執行階段,申請律師調查令應當在執行終結前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限於與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相關的證據。二審程序,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限於新證據。

  記者:《辦法》是否對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范圍有所限定?

  答:《辦法》第七條規定,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范圍包括書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不包括證人證言等。申請調查的證據屬於第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簽發調查令: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個人隱私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

  (四)申請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調查的;

  (五)證據不為接受調查單位或個人所佔有、保管、控制的;

  (六)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

  記者:律師調查令有有效期嗎?持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證明力如何?

  答:《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由簽發單位(人民法院)根據案情繁簡確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持令人應當在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內調查取證。律師調查令期限屆滿的,自動失去效力。

  第十四條規定,持令人調查收集的證據需經法定程序質證後,纔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也是就說持調查令調查的證據非經依法質證,是不能直接做為定案依據的。

  記者:代理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是否有保密的義務?

  答:有,《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調查取證後,持令人應在五日內將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提交人民法院。第九條規定,持令人應將調查收集的證據直接送交簽發單位,不得以拍照、復印等其他方式另行留存,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使用。申請人應向人民法院承諾,對所收集的證據進行保密。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