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4日訊(記者 雷蕾)記者從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獲悉,2017年1至5月,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460件,比去年同期的353件增長107件,同比增長30.31%;受案標的額9.31億元,比去年同期的15.27億元減少5.96億元,同比下降39.03%。結案319件,其中裁決118件,調解及撤案201件,調撤率63%。
據悉,2017年1至5月受理的案件中,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最多,共計177件,佔38.48%;其次為借款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物業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投資協議糾紛等。
保險合同糾紛是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今年受理的新型案件。隨著仲裁制度的發展和普及,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通過仲裁途徑解決各種民商事糾紛,特別是在專業性較強的保險行業,易因各方當事人對合同中各項條款的理解不同而產生爭議,通過仲裁解決這些爭議能夠確保公平,有效保障各方當事人利益。
據業內人士分析,運用仲裁的方式解決保險爭議的優勢有,仲裁的不公開審理原則,能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信譽;仲裁具有專家斷案的優勢,可選擇保險專業領域的專家作為仲裁員,以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仲裁簡便快捷、一裁終局的特點,能有效為當事人節省訴訟成本。
此外,依據《哈爾濱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規則》,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縮短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辦案時間,普通程序由4個月縮短到3個月,簡易程序由2個月縮短到45天。靈活運用調解、和解等方式,最大程度上減少了對雙方當事人的影響。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提醒廣大市民,在簽訂保險合同中,應注意,投保時投保人要檢查保險營銷員、代理人、經紀人是否具有相關資格證書和展業證明等相關資質;保險合同的構成不僅是保險合同條款本身,還包括與保險合同密切相關的其它文件,這些文件、規定大多涉及保險人的責任免除,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前,保險人必須提供並作明確說明;簽約之前,投保人要仔細閱讀和研究合同條款的內容、認真解讀保險合同,對於簽約前保險業務員只提供產品說明書,不出示保險合同、保險費率及其它相關資料的,投保人應拒絕購買;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一定要了解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理賠爭議的解決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