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9日訊 2015年12月5日,家住高新區的趙瑩瑩(化名),約了幾位好友,到離家不遠的一個飯店就餐。
就餐前,趙瑩瑩使用衛生間時,滑倒在地,後經醫院診斷為頭外傷、腰部軟組織挫傷。
治療期間,趙瑩瑩支付了4100餘元醫療費。
事後,趙瑩瑩找到飯店要求賠償,可飯店認為,是趙瑩瑩自己不小心,以明知道服務員拖地,還往前走為由,拒絕賠償。
2016年初,趙瑩瑩到法院進行了訴訟。
審理中,第一種意見認為,飯店不應賠償。理由是:趙瑩瑩剛進來,消費還沒有開始,彼此之間還不具有飲食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賠償。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如果因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飯店的合同義務包括:以自己的積極行動,確保顧客安全,促成消費。
5月19日,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最終認為,飯店沒有對顧客作出警示或提示。
盡管當時尚未點菜,沒有進入實質性的消費,但趙瑩瑩來此的目的,就是為了消費。她無法預知當時的環境、場所會導致其摔傷,所以趙瑩瑩沒有過錯。
由此,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一審判處飯店,賠償原告趙瑩瑩醫療費等,共4600餘元。
責任編輯: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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