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7日訊 趙艷麗(化名)家住大同區,她和王某,於2014年經人介紹相識,2015年春天,登記結婚。婚後,趙艷麗一直和王某父母住在一起,夫妻倆沒有買房。婚後不久,雙方感情急劇降溫,王某認為,妻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只關心自己穿著打扮,整個家庭的經濟開支,全部由自己一人承擔。2016年10月,雙方開始分居。王某覺得這樣下去,對雙方都不利,因此,他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
審庭中,趙艷麗表示願意離婚,但是自己沒有地方居住,故要求原告解決居住問題,否則不同意離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離婚的標准。現原告要求離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因此,法院予以支持。對於被告安置住處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馬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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