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4日訊 今年5月25日,韓女士到富拉爾基區消協投訴,反映其愛人在富區某浴池洗澡,頭部被磕傷,要求浴池賠償。幾經周折,日前,韓女士終於滿意地拿到了賠償。
5月18日下午三點多,韓女士的愛人和兩個朋友喝完酒後,到某浴池洗澡。洗完澡後,當韓女士的愛人走到浴池一個小坡處,由於該浴池沒有設置防滑墊,防滑措施管理不到位,致使韓女士的愛人不慎滑倒腦袋被磕傷。到醫院就醫後,頭部被縫了10針。韓女士的愛人針對自己受傷情況,找浴池經營者協商賠償事宜,浴池老板只答應賠償500元,韓女士的愛人覺得自己看病花錢,而且又誤工,又耽誤事,浴池賠償的數額遠遠不夠維護自身權益,於是韓女士將這家浴池投訴到富區消協。
據消協工作人員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根據以上規定,消費者享有人身安全權,經營者有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義務。消費者受到人身傷害的,作為經營者應當依法賠償消費者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
韓女士投訴的案件是由於經營者在服務場所防范措施不力,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消協人員進一步調查發現,浴池和消費者雙方都存在著責任,經富區消協工作人員三次耐心細致的調解,最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經營者賠償消費者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