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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裝修頻生矛盾彩禮歸屬又引爭端 准夫妻領證當天分手
2017-07-21 09:13:34 來源:大慶網  作者:李曉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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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7月21日訊 26歲的趙勇(化名),在大慶市一家私企打工。兩年前,他結識了張麗(化名),不久,兩人墜入愛河。

  趙勇的老家,在安達農村,父母都是普通農民,高中畢業後,他來到大慶打工。張麗的老家,在肇州農村,父母是老師,她是家中唯一的孩子。大專畢業後,來大慶工作。

  同居了近一年後,兩人決定結婚。知道女兒和趙勇戀愛時,張麗的父母堅決反對,他們覺得,趙勇家買個房子都費勁,難以給女兒提供一個好的生活。於是,給趙勇家提了一個要求:趙家必須在購買了婚房後,再拿出8萬元錢,作為彩禮,否則不同意結婚。

  張麗的父親說:『彩禮錢,我們當父母的不要,婚後,我們會把這些錢給女兒,就是為了保障他們以後能過上好的生活。』為了兒子,趙勇的父母四處借錢,終於湊齊了彩禮,雙方約定,今年國慶節舉辦婚禮。這之後,趙勇和張麗開始籌備婚禮,忙著采購家具、裝修新房……可在裝修期間,兩人因為買東西,吵了好多回,隨後又為確定賓客名單,產生摩擦。

  趙勇很失望,他覺得張麗虛榮;張麗也感覺趙勇沒有原來溫柔體貼,隨著婚期的臨近,關系越來越僵。

  去領結婚證當天,兩人大吵了一架,最終,結婚證沒領成,決定分手。可對於8萬元彩禮,該歸誰,他們又開始爭執。趙勇認為,彩禮是自己家裡掏的,如今兩人分手了,女方就該原數退回。張麗家人則覺得,兩人雖未舉行婚禮,但之前同居了很長時間,不應該退彩禮。

  白宇宙律師介紹,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財產,在婚姻未能成就的情況下,男方要求女方歸還彩禮,是於法有據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趙勇與張麗雖發生性行為,但尚未進行結婚登記,屬成年男女之間自願發生;趙勇家給付的彩禮是借的,所以,張麗理應歸還彩禮。

責任編輯:彭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