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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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國務院取消事項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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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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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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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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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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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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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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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含民辦)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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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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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3.《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教政法〔20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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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後,在學校設立審批過程中嚴格把關。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明確章程規范標准、制定范本、加強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學校章程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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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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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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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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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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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乾規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號,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3.《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號,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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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後,實行事後備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檢查力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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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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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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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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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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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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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後,實行公章刻制備案管理,繼續保留公安機關對公章刻制企業的審批。要求公章刻制企業在刻制公章後,將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申請人、印模等基本信息報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統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公章刻制網上備案、信息采集及公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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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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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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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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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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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業管理條例》
2.《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4年第125號,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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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研究制定物業服務標准規范,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信息公開、推動行業自律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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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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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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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相關活動方案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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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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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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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要強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在規劃中對相關建設和活動提出保護要求,加大規劃執行監督力度,並采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保護范圍內相關活動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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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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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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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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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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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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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水利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工程驗收,對工程質量嚴格把關。要加強巡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出現設計質量問題的,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處理結果記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體系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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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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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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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堤防上新建建築物及設施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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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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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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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後,河道主管機關在參加河道管理范圍內建築物和設施竣工驗收時,要對河道和堤防安全嚴格把關。要加強巡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出現質量問題的,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處理結果記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體系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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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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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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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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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農業、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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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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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要嚴格執行『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禁止從事有礙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規定,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加強政策宣傳,暢通舉報渠道,加強日常巡查檢查,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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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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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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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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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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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2.《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2年第10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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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開展隨機抽查、設立舉報平臺、建立黑名單制度等方式,加強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檢查,及時公開不按規定標識的企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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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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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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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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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市場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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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2009年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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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後,市場監督部門要強化『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嚴格把關,采用監督檢查、能力驗證、投訴處理、信息公開等多種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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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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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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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打印業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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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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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刷業管理條例》
2.《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2001年第15號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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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後,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要建立完善相關舉報制度,開展隨機抽查、定期檢查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發現復印打印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內容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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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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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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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建築內安裝電器設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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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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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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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加強對古建築防火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督促古建築管理使用單位和產權人制定實施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整改風險隱患,真正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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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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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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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建築內設置生產用火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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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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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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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加強對古建築防火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督促古建築管理使用單位和產權人制定實施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整改風險隱患,真正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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