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8月9日訊 哈爾濱市的趙女士購買了26瓶橄欖油,事後以該橄欖油沒有標明初榨橄欖油成分含量,存在安全隱患為由,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按規定10倍賠償其3.8萬餘元損失,經法院審理,趙女士敗訴。
2016年11月,趙女士先後三次在道裡區某大型超市購買了26瓶某品牌的意大利進口混合橄欖油,共計3800餘元。購買後,趙女士發現這種橄欖油食品標簽中配料顯示為精煉橄欖油、初榨橄欖油,但未標明初榨橄欖油的具體含量,趙女士認為橄欖油是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該涉案橄欖油的標識內容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存在安全隱患。隨後趙女士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方面退還貨款,並按規定予以10倍賠償。
經道裡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橄欖油中文標簽中寫有:原產國意大利;配料:精煉橄欖油、初榨橄欖油等字樣,其產品具有合法的經營資質和出入境檢疫合格證。趙女士與超市間買賣關系成立,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10倍賠償標准的前提是: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銷售方明知涉案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進行銷售的行為。《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表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調價量或含量。』本案種產品品名標注為『混合橄欖油』,混合橄欖油本身即必須由精煉橄欖油與初榨橄欖油混合而成,所以初榨橄欖油並不屬於商品『特別強調』添加的有價值、有特性的成分,不是特別添加的成分,因此不存在違反標注規定的行為,該食品經過相關部門檢驗,符合食品安全規定,故趙女士要求10倍賠償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予以駁回。
據法官介紹,比如高鈣豆粉、活性益生菌飲料等產品,這些『鈣』、『益生菌』對於產品推廣具有一定的價值性和特殊性,因此需要標明成分含量,以避免誤導消費者購買。本案中,如果趙女士購買的是普通食用油,而品名中出現橄欖食用調和油的話,這裡橄欖油就具有特定的價值,對於該調和油的銷售具有引導消費的作用,廠家就需要在成分標簽上特別注明橄欖油的含量,如果未標明,則屬於違反法律規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