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被告人提出幾個異議
詐騙罪還是騙取貸款罪?
8月8日14時,庭審一開始,被告人田某就向法庭表示,他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但是對被指控的罪名有異議。

庭審現場。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然而,被告人田某一再堅稱自己觸犯的是騙取貸款罪,而非詐騙罪,因為自己並沒欺騙學生,他們一開始就知道貸款的最終流向,由田某使用,由田某償還,而且整個貸款行為都是自願的。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主觀並不想讓學生利益受損,其只是想利用這些學生貸到款而已,其著眼點是從小額貸款平臺取得貸款,受害人應是小額貸款平臺。
對此,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並沒實施騙取小額貸款平臺的行為,其欺騙的是這些大學生。即便被騙學生與其簽訂合同是自願的,也知悉貸出的錢是由被告人使用和償還,但關鍵是被告人隱瞞了自己沒有償還能力,還讓學生貸款供自己使用這一真相,故其行為應構成詐騙罪。
受騙人數與金額之爭
在法庭調查中,就受騙人數及貸款金額存在較大爭議。
公訴人指控受騙學生186人,貸款數額320萬元,實際得款280餘萬元,償還本息110萬元,實際詐騙金額為170,8214萬元。
辯護人認為,經查證,涉案人數178人,貸款金額為228萬元,未還金額133.5萬元。隨後,向法庭出示20本貸款詳單,並認為有的學生貸款沒有銀行明細,不應認定該學生貸款成立,且償還數額計算有誤差。
公訴人認為,沒有銀行明細,但有銀行轉賬截圖,銀行明細只是證據一種表現形式,而銀行轉賬同樣也是屬於證據范疇。對於受害人數問題,應是辯護人復印卷宗過早所致,後補充偵查又發現8名受害學生。關於貸款數額問題,卷宗中有明細,可與辯護人庭後一一核對,並由法庭綜合考量決定是否采納。
兩項罪名量刑均在十年以上
就量刑部分,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犯罪事實明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法律規定及量刑標准,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並處罰金。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且無犯罪前科,主觀惡性小,具有酌定從輕情節。另外,對於本案定性仍傾向於騙取貸款罪。據此,應給予被告人從輕處罰,建議判處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
對於案件定性及判處刑期,法官將縱觀全案的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並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結合判斷。本案將擇期宣判。
前車之鑒該反思的不只是被告人
在最後陳述中,被告人田某認罪悔過,並陳述在案發前已與部分受害學生進行溝通,也打算自首,但因個別學生提前報案導致他沒有自首機會,結果被抓歸案。
田某還承諾,對於因自己行為給學生造成的損失,目前他雖沒有償款能力,但在獄中會積極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努力掙錢,彌補受害學生的損失。
公訴人稱,雖然田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受害學生依然在償還貸款公司的貸款,他們已經在為自己的行為買單。希望此類事件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