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8日訊(孫艷麗 記者孫曉銳 編輯彭佳麗)『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黑龍江省葦河林業局森林植被恢復費人民幣八萬零五百三十五元。』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非法佔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一案在葦河林區基層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檢察機關作為支持起訴人參與庭審。伴隨著法槌清脆的敲擊聲,一份新穎的『綠色』判決進入公眾視野。
此案是葦河林區基層法院作為省林區中院在司法改革契機下探索環境資源生態修復刑事審判新模式的試點法院進行的首次司法實踐,是省林區中院在龍江森工重點國有林區改革浪潮中為大局服務、為生態文明建設服務的創新舉措。
案件的成功審判揭開了省林區中院引入環境資源生態修復機制,創新刑事審判模式,助力生態環境保護的序幕。為了確保環境資源生態修復機制在刑事審判中的成功實施,林區中院上下聯動,主動延伸司法服務,在以下四方面集中發力,創造性開展工作:
一是省林區中院近兩年連續召開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研討會,梳理總結林區兩級法院在環境資源審判和司法保護方面的實踐和做法,初步形成了可轉化的經驗成果,為省林區中院啟動環境資源生態修復機制,創新環境資源刑事審判模式提供了數據和實踐參考基礎。
二是省林區中院選取葦河法院作為首例踐行環境資源刑事審判新模式的試點法院,正式啟動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在上世紀80年代後期,省林區中院就開始在全省探索研究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的生態修復機制,葦河法院作為早期協同參與調研的法院,在涉林刑事案件審判中累積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條件較為成熟。
三是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多單位聯動機制的合力,通過召開聯席會議解決啟動生態修復機制的主體資格問題、程序規則問題、生態修復責任承擔方式及植造生態恢復林的管護等問題。會議的召開為此次庭審和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生態修復機制的順利運行奠定了堅實基礎。
四是以省林區中院為主導,初步形成了以審判為中心的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生態修復機制的工作機制。主要體現為:明確區分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履行能力、被破壞林地或林木的實際損失情況,選擇適用判令植造恢復林或支付生態恢復費;明確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森林植被恢復費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資質;明確法院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建議林業部門提供樹苗、負責技術指導和管護等;明確對不宜在原地實施復植補種的,由林業部門劃定專門的區域作為被告人異地植造生態恢復林的場所;建立生態修復專項資金賬戶及其監督機制,確保執行到位的生態修復資金經由專用賬戶統一用於環境生態修復;建立生態修復專項檔案,記錄植造修復林地點、植造初植及年檢驗收情況、修復林成活後向林場移交情況及列入森林資源檔案等情況。
在環境資源刑事審判中創新性引入生態修復機制,是省林區中院堅決貫徹中央五位一體總體戰略布局、積極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的有效舉措,展示了省林區中院用司法力量修復、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的成果。下一步,林區中院將總結經驗,整章建制,在全區推廣實施,實現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生態修復機制規范化、常態化,推動環境資源刑事審判機制的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