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條例
(2017年10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范氣象信息服務活動,促進氣象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滿足社會公眾對氣象信息的多樣化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信息服務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氣象信息包括公眾氣象信息和非公眾氣象信息。
公眾氣象信息是指面向公眾需求的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氣象探測資料。
非公眾氣象信息是指滿足特定群體需求的氣象信息。
第三條氣象信息服務應當遵循公益性為主、公益性與市場化經營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省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地)、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信息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氣象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信息服務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將公眾氣象信息服務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建設、維護和運行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以及宣傳、教育、科學普及等單位,應當加強氣象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和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密切監測天氣變化情況,及時為當地政府決策提供防災減災、農業生產所需的內部氣象信息。內部氣象信息屬於保密范圍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為國防建設、國家安全需要提供氣象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制作、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充分利用技術裝備和科技創新成果,結合當地天氣氣候特點,不斷提高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及時性、准確性和前瞻性。
第九條公眾氣象信息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統一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氣象探測資料的發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
公眾氣象信息發布是指公眾氣象信息無償向社會公開的過程。
第十條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形成的氣象預報意見和結論,可供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制作氣象預報時參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一條鼓勵多渠道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的公眾氣象信息,滿足社會公眾對氣象信息服務的需求。
公眾氣象信息傳播是指將已發布的公眾氣象信息進行傳播、轉載的過程。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站等媒體或者信息服務平臺不得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以外的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布的公眾氣象信息。
從事公眾氣象信息傳播應當及時、准確、完整,並標明發布氣象臺站名稱和發布時間。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傳播公眾氣象信息時,不得更改信息內容和結論,不得傳播虛假信息和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的信息。
第十二條各級廣播、電視臺站和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每天及時播發或者刊登公眾氣象信息。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建設,采取自建、租用、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逐步達到城鎮、村屯全覆蓋。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將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上傳至當地政府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由該平臺統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互聯網等媒體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臺站在收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的Ⅱ級(橙色)、Ⅰ級(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以滾動字幕的方式向有線電視用戶傳播。
通信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和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優化工作流程,建立應急短信快速發送渠道。電信運營企業應當無償及時發送應急短信,提醒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做好氣象災害預防准備。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機制和多種快速傳播渠道。
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准確、完整傳播,並標明發布氣象臺站名稱和發布時間。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接收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向轄區內公眾傳播。
學校、托幼機構、醫院、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有關單位應當指定專人按照有關規定接收、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七條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站和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渠道,從事公眾氣象預報傳播服務。
第十八條向本省行政區域內用戶傳播公眾氣象信息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受氣象災害影響區域的群體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九條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實行市場化經營,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活動。
鼓勵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單位觀測、收集氣象信息,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給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使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表彰。
從事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有關資質或者備案。
從事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版面顯著位置標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氣象探測資料社會公共資源開放目錄,實現資源共享。
第二十一條從事氣象探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探測的氣象資料。除用於公益性的規劃、科研、教學等活動外,應當遵守氣象探測資料匯交單位和個人的附加使用限制條件。
第二十二條使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氣象探測資料,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進行保密技術處理,並按照保密等級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其使用的氣象探測資料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公眾氣象信息傳播服務實行質量評價制度。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傳播本省行政區域公眾氣象信息的單位進行傳播服務質量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符合國家和省傳播質量評價標准的單位頒發氣象信息傳播信用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
氣象信息傳播信用標識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傳播本省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所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內容、時間和互聯網地址。記錄備份應當至少保存60日,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內容,應當立即刪除,並保存有關記錄。
第二十七條鼓勵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建立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自律制度和執業准則,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實行信用評價制度。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面向本省行政區域內用戶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單位進行信用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向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非公眾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征集范圍。
第三十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和其他負有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漏發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擅自向社會提供非公開氣象信息或者未經保密技術處理的涉密氣象信息的;
(三)應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訂正而未及時補充、訂正的;
(四)接到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傳播而未傳播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法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偽造、冒用氣象信息傳播信用標識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傳播公眾氣象信息時,更改信息內容和結論,或者傳播虛假信息和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的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信運營企業未無償及時發送應急短信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10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