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2日訊(王秀東 記者 周秘)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近日,黑龍江省工商局對新《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了解讀。
記者:新《反不正當競爭法》重新界定了哪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省工商局: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經過補充、修改、刪減,在原有的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限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的基礎上,重新界定了以下七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是修訂完善了混淆行為的規定。銜接《商標法》,刪除了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一)項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對此種行為可以適用《商標法》處理。刪除了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有關『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規定,對此種行為可以適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有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規定進行查處。擴大了受保護商業標識的范圍,將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都納入了保護范圍。一般以被仿冒的標識在相關領域中有一定影響、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為前提,在相關標識前增加了『有一定影響』的限定。對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作了原則要求:『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二是商業賄賂行為的界定更加科學。長期以來,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將通過『利益引誘』獲取交易機會作為商業賄賂的本質,將受賄主體限定為對方單位和個人,對交易有影響的第三人反而成了特例。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對商業賄賂行為進行了重新界定,將受賄主體聚焦於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這三類直接交易對方以外的第三方單位或者人員。行賄是以小恩換大惠,予少取多,任何人理論上都可以成為行賄人。但不是任何人都能成為受賄人,因為受賄人收取較少的報酬給予較大的對價,予多取少,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纔能做到,受賄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纔是理解賄賂的關鍵所在。受賄人必須有管理事務的權力或影響力,這樣他纔能給予行賄人實惠,同時,受賄人所管理的事務應該是他人的事務,因為理性的管理自己事務的人是不會去作取少予多的賠本買賣。由此可知,受賄人只能是管理他人事務的『代理人』。商業賄賂的本質是作為代理人的受賄人因收受行賄人所給予的好處,背離其應負的忠實義務對交易產生了不正當的影響。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如果不存在忠實義務的違反或職務利益的交換,就不構成商業賄賂。比如,超市向供應商收取的『入門費』、醫院向醫藥企業收取的各類贊助(包括常見的贈送醫療器械以促銷醫療耗材的營銷模式)、輪胎行業給付銷售獎勵的營銷模式等等,這些行為過去在很多地方是被工商部門按照商業賄賂查處的,今後不宜再按商業賄賂查處。
三是完善了虛假宣傳行為的規定。厘清了與《廣告法》的區別,刪除了關於廣告的經營者等規定,並且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明確了廣告法優先適用的法律原則。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用引人誤解修飾虛假宣傳,實際上造成對不正當競爭中宣傳行為的縮小。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區別開來,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四是完善了有獎銷售行為的規定。補充完善了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表現形式,最大的修訂是,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由五千元提高到了五萬元。
五是完善了商業詆毀行為的規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新增了編造、傳播誤導性信息的情節。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改變了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詆毀行為沒有罰則的尷尬局面。
六是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進行了微調。新增第十五條,要求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七是新增了對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對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及用戶的行為作了規定,這也是本次修訂最大的亮點之一。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部分屬於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互聯網領域的延伸,對此應適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規制。一部分屬於互聯網領域特有的、利用技術手段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通過概括加列舉的形式作出規制,並增加兜底條款,以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這些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最高可被處以三百萬元的罰款。互聯網技術的特殊性也導致了互聯網領域的技術競爭,更容易產生權力邊界不太清楚的問題。合法的與非法的問題、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問題確實需要在執法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和分析,既要鼓勵創業、創新,也要維護好市場競爭的秩序,可能是下一步執法機關面臨的一個兩難選擇。
記者:對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刪除的五種限制競爭和壟斷行為將如何規制?
省工商局:本次修訂的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實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機銜接。為此,刪除了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搭售行為、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行政性壟斷行為等規定。對於這四種限制競爭和壟斷行為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進行規制。另外,還刪除了串通招投標行為的規定,對此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進行規制。
記者:新《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了監督檢查機關哪些職權?
省工商局:針對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監督檢查手段不足、力度弱、震懾力不強等情況,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完善了執法機關的監督檢查權限和職責,賦予執法機關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等行政強制措施。同時增加了當事人配合調查的義務以及對拒不配合、拒絕接受調查的當事人規定了責任追究。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妨害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拒絕、阻礙調查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查封、扣押財物和查詢銀行賬戶等行政強制措施,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影響很大,應當對其實施條件作出明確限定。因此,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記者:對違反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變化?
省工商局:考慮到經濟發展情況以及借鑒新出臺或者新修訂法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加重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力度。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對虛假宣傳行為最高可以罰款二百萬元,對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最高可以罰款三百萬元。除了混淆行為沒有規定起罰點外,不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起罰點是五萬元,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起罰點是十萬元,虛假宣傳行為的起罰點是二十萬元。較高的起罰點,可以增強法律的威懾力,但也可能帶來操作性不強的問題,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等所謂史上最嚴的一批法規都面臨著類似的執行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