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2月8日訊 7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為進一步推進哈爾濱市聯合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哈爾濱市制定《哈爾濱市聯合行政執法工作規則》,即日起實施。其中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處罰兩次,在聯合執法中,能采取柔性管理方法實現管理目的的,應當避免使用強制性、懲罰性措施。對確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自由裁量標准,采取適當、適度的手段或措施。
8種情形可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事項、同一違法行為均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職責或者邊界存在交叉管轄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區域執法的;對社會關注的熱點事項、突發事件執法的;對特定區域或領域的違法行為進行專項治理的;上級政府或者機關交辦下級開展聯合執法的;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被檢對象提出多個檢查事項的;其他需要開展聯合執法的事項。
責任編輯:張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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