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2月15日訊 12日,記者從省政府獲悉,《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強調,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行政執法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選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
1、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2、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3、態度蠻橫、故意刁難的;4、未執行示證檢查要求或者未作執法檢查記錄的;5、隱瞞偽造證據的;6、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責任編輯:王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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