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2月30日訊 日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定》,哈爾濱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將實行無償使用,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期限制,期限為8年。
《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 『本條例適用於哈市除阿城區、呼蘭區、雙城區以外市區的出租汽車客運管理。』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包括巡游、網絡預約等方式,網絡預約出租車的客運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 『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出讓方式和程序由哈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期限制,期限為8年。』
將第十四條一款修改為: 『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後,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與受讓人簽訂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協議,核發《出租汽車經營權證》和《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
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七條第四款: 『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變更經營主體。』
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 『經營者有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本暫扣車輛超過30日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
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一條,修改為: 『阿城區、呼蘭區、雙城區和各縣(市)的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